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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补充养老,让您安享晚年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文章来源:合众人寿)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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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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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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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交费灵活,赔付到位。

补充养老,安享晚年;

提前给付,健康无忧;

涵盖广泛,保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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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分红,储蓄增值;

产品特色:

险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险种类别:终身寿

缴费方式: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补充养老,让您安享晚年

所属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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