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保规则
一般投保规则:遵循《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投保规则(2006.08)》一般投保规则规定。
缴费方式: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25、30年交
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2种
特殊投保规则:
(一):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本险种投保年龄为年满28天至65周岁。
2.本险种保额计入累计寿险危险保额,且寿险危险保额为基本保额的1倍。
3.本险种可附加以下险种:合众附加定期寿险、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众附加永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特殊投保规则:
(二):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本附加险仅可附加于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本附加险的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
3.本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且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4.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5.本附加险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且重大疾病责任保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
四、优势分析
1.缴费灵活、价格低廉;
本计划比同业产品价格便宜10%--20%,花一样的钱,合众赔给客户的更多。
2.健康分红、终生累计
本计划让客户享受终生分红利益,既储蓄了健康,又积累了财富
3.重疾提前给付、倍显人性关怀
4.补充养老、晚年无忧
保险,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案例2:客户谢合众投保了“幸福人生保障计划”,其中“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10万,“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5万,发生“重大疾病”后获赔付5万元,附险“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主险“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保额降至5万继续有效。
案例1:客户谢合众投保了“幸福人生保障计划”,其中“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10万,“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0万,发生“重大疾病”后获赔付10万元,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四)举例分析:
领取方式: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终生分红。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22.生障碍性贫血 23.癌症 2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25.昏迷 2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27.瘫痪 28.慢性肝病终末期
29.大面积烧伤 30.慢性呼吸衰竭 31.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19.暴发性肝炎 20.急性心肌梗死 21.中风
16.运动神经疾病 17.帕金森氏病 18.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3.丧失言语能力 14.多发性硬化 15.严重头部创伤
保险,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9.失聪(丧失听力) 10.脑炎 11.失明 12.肢体缺失
5.细菌性脑膜炎 6.良性脑瘤 7.心肌病 8.主动脉手术
3.血管成型术(最高给付10万元) 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心脏瓣膜置换术 2.早老性痴呆(阿耳茨海默氏病)
(4)重大疾病种类: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3)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或疾病定义中某疾病限定的最高给付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疾给付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险,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1.身故给付
(二)保险利益:
终身(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一)保险期限: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介绍二、产品说明
一、产品特点:重疾分红、储蓄增值涵盖广泛、保障全面提前给付、健康无忧补充养老、安享晚年缴费灵活、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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