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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加保障 华泰福佑双鑫保障计划

王华,男,30虽,投保华泰福佑双鑫保障计划,保险期间为保障至80周岁,交费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 年交保费: 3740元(其中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386元+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1354元) 可获得以下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红利或 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 100000元+红利,第二次100000元 或 80岁满期保险金:74800元+红利

保险示例

红利加保障 华泰福佑双鑫保障计划

注:公司每年的分红是不确定的,届时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3. 抵交保险费。

2. 累计生息;

1. 现金给付;

红利领取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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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除以上保险利益外,每年还可以享受到公司的红利。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4.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且保险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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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缴费方式 期缴

投保年龄 --至65

产品分类 分红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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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机构 华泰人寿

保险期限 保至60周岁: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保至70周岁: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保至80周岁: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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