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年第一雷,且行且珍惜。
不能轻易这样判断,“共犯”是我国刑法术语的简称,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是否与其他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要看各方的犯意联络等要素,换句话说,要看此明星参与公司决策的情况或是否知道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为伍,在没有证据,且无司法审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此事件,让我联想起去年六月演艺圈某著名“奶奶灰”演员有意入股北方某线下P2P公司一事,后因风险较大未能成行。我们认为,作为大众信任的知名演员,应当审慎考察代言和推荐,防止“事与愿违”,造成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从而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困扰。
至于,某些投资人提到的“皇阿玛”是共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
不能一概而论。2015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新《广告法》,其中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个人要与食品生产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食品生产商不赔付或不能足额赔付,由个人全部或补足差额进行赔付。本次事件是由金融产品违约引起的,显然不是食品,因此不能适用此项法律规定。
“皇阿玛”卷入兑付风波 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吗?明星代言产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的朋友圈被“皇阿玛”刷屏,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陷投资客户维权危机,后据报道,该企业高层已于2016年2月16日下午被警方带走,据悉该企业上海分公司涉案金额19亿元,涉及投资群众达5000人左右。由于影视演员张先生出席代言鑫琦资产新闻发布会,可能已出任该公司代言人,受到投资群众的热议,“皇阿玛”要承担连带责任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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