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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但是,行为监管往往是跨行业的,互联网上的行为往往是跨界的。那么这就会产生协同监管问题。目前中国的金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以还是纳入分业监管里面,但是在互联网的潮流下,混业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所以要加强协同监管。这个协同能不能保证提高效率是当前考验我们监管层非常重要的问题。未来如何在国内监管和国际协作中间协同起来,也是今后《指导意见》要落地的任务。

所以短期内我们关注的主要是这个《指导意见》到《实施细则》到地方进行监管的具体落实的问题。关于互联网银行、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等等,都是纳入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他们也会相应的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保险已经出台了,以后其它部门的都会陆续出台。再就是P2P众筹、第三方支付,所以各个领域的实施细则都会出台。未来,这个实施细则的出台也会形成一个系统。

再从地方到行业,怎么样让行业自律、行业的公约、行业的准则、行业的标准等等出台,今后在互联网上一定要坚持多元互动。

(四)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差别

传统金融领域中间银、证、保、信、基也想做互联网金融,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路径依赖,他们已经用上的基础设施是什么?他们沉淀的数据是什么样的结构?这些都决定了他们现在适应这场变化的速度。

总结一下,这次文件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原来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这么界定的,是既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主要是融资模式,并且是放在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增量来表述。

这次央行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就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用互联网的技术来做直接的融通、支付、投资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创新模式。那么这个主体变了,把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并且领域大大拓宽了,所以这不再只是一种融资模式,而是把支付结算、第三方中介等等全部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领域了。

在我们理解,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主要是分布式的技术结构,然后支持去层级化、去中心化,从而实现直接融资为主,这种金融市场的变化。

(五)做P2P还是众筹?

大家可以看到目前来说从消费金融发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间,消费金融的趋势已经很明显,今后这个产业金融是我们的重点,出现产融结合,还有这些资产都可以变成金融产品,以后不管哪个领域,通过互联网能够让非标的资产也出现高速、快捷的流动,这是互联网金融更大的贡献空间。

很多人问我,我们应该做P2P还是众筹?我觉得现在都不要急着做,看看未来3.0是什么样的技术,会形成怎么样的技术结构和交易结构出来支撑我们的金融发展,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到互联网从台式机、笔记本进入到手机为基础的移动互联网,然后产生大数据、云计算,之后是物联网,物联网的价值在哪里?无所不在的传感器,产生更多的数据,真正实现大数据、云计算,然后需要人工智能来解决这些问题。

所以在未来万物互联的背景下我们每个人成为一个终端,这就产生分布式的结构,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直接实时互动,所以这时候大数据技术成为关键的技术节点。它把一切连在一起,通过数据处理所有的问题和需求。那么今天我们必须要解决的是数据孤岛怎么打通,更重要的是数据源要不断更新,再就是数据之间不仅可以连接,更重要的是能够重新结构化,我们过去很多数据,比如说银行表格中间已经被结构化,这时候我们要重新打散,再结构化,这就是未来的数据技术。

在这些技术的支撑下大家可以看到,这场互联网金融的变革,2.0时代,就是因为这些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产生的异军突起,如果没有这个技术变革,还是从办公室到办公室,那不会产生老百姓用微信红包、余额宝这些产品的创新。

(六)政府为互联网金融点赞

我觉得这届政府问计于民是我们这个时代之幸。所以他们能够很快地了解最底层的希望,一方面是通过互联网,他们也在互联网上,也在微信上,另一方面,跟我们可以进行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次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开始其实就是带着问题的,所以我一直倡导要包容、试错、允许犯错,更应该鼓励纠错,这个新的思路在互联网时代快速迭代,在试错中寻找方向,在迭代中完善产品,所以政府开始的时候是鼓励促进创新,同时要求要健康发展,也其实就是用试错发展的思路。

2015年李克强总理为互联网金融点赞,并且放在互联网+行动计划中一并考虑,跟电子商务、工业4.0,跟整个社会的互联网化,包括电子政务等等一起综合考虑,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地位是处在这些产业的顶端。

对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以及资源优势、特点等等,我们放在一个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中更容易理解。过去很多人放在狭义的概念中,认为互联网金融好像就是几种模式,这是最狭义的理解。后来认为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这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模式。今后应该放在更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就是放在整个产业的基础上更大的融合,不再只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还会加进互联网产业的融合。

同时,这些技术,现在谈的还是2.0时代的核心技术,但是经过3.0时代物联网的技术,人工智能的技术是更为重要的,它的主要特点是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大家知道金融其实就是跨时间、空间的契约安排,而互联网恰恰能够帮助你跨时间、跨空间实现这种安排,所以金融和互联网具有天然内在的契合。

目前互联网金融2.0以后出现的这种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结构,最大特点就是有利于优化配置、提高效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所以互联网金融在这个过程中,前面所描绘的基础设施上实现了第三方支付,过去是需要靠现金支付,后来要网关支付,现在有了手机支付等等这些创新的快捷支付,效率大大提高。

同时更重要的是支付过程中积累了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是自动采集的,不是必须靠人工输入的,这是新的技术支撑的最大特点,所以今后交叉验证之后它自动采集你的信息,知道你在什么位置,知道你的使用习惯,比如说以后你按键的速度和力度都可以验证是你还是别人。从而使数据源、数据处理产生了新的革命,这场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不仅仅是货币,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把各种交易相关的背景数据全部集成在一起、采集在一起形成大数据,这时候对于资源优化配置有了更大的作用,不仅是资金的配置,更重要的是延伸到产业要素,实现产融结合。

(七)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变革

今后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对于监管创新来说我觉得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监管也必须跟上技术变化和产品变化的脚步进行创新,而不是用传统的方法,让新的产品和技术适应原来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一开始就是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内,我认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要求。在我梳理互联网金融P2P的时候发现完全可以找到法律金融,它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等,所以法律作为创新的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所以还是要遵守已有的法律。互联网金融都可以在这个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创新。

我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关系,其实基于三层关系进行法律界定和梳理,第一层消费关系,第二合作关系,第三竞争关系。把这三种关系梳理清楚之后民商事关系就梳理清楚,再在上面调整附加的权利、义务,所以对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我们对整个法律重构监管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厘清各自的主体,厘清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伤害市场。所以我们必须基于对这个市场主体的了解,然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介入方法。

在这个基础上,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构筑“三线”,首先要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不同的市场主体、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哪里,这种界线要把握清楚。这次《指导意见》非常大的好处是划定了这个界线,各个主体是什么,特别是明确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然后非银行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中间,要适度厘清他们的合作、竞争关系。

其次,要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我们要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这里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元素是什么?是我们的互联网企业的风险源不一样了,特点也不一样了。所以对于风险管理不仅仅是对它的资金额度进行监控分析,而且对它的用户进行一个了解,所以了解你的用户是非常重要的。

再就是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对于当前来说,互联网金融要法制化它的规范、管理办法,首先是把现有的法律资源用好、用足、用活。

互联网时代的兴起,需要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内生秩序,各个主体来创设规则,由我们企业,特别是平台式企业设置你的公约、合约等等,设置你的产品流程、服务标准等等,然后通过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的公约、行业的标准、行业的准则,这是市场的内生的规则。

还有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先把一些规则进行一些试点尝试。

那么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变革,这也是势在必行的。对于风险管理的体系,刚才前面讲到了产生了新的管理方法,再就是大数据的征信,过去我们征信只谈央行的征信,那么现在社会征信、各种大数据的征信也开始出现,再就是对于监管采取非审慎性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监管,还有是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需要加强的。

未来,大家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从技术创新,从而实现技术的普惠化,也就是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然后再推动我们的产业创新,再到我们的科技和金融相结合,这种新的变化最后又会推动我们的制度创新,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到法治变革、监管创新。

再就是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当前互联网金融还是纳入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而现有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机构监管,要把它放到“一行三会”的格局中间。但是有一些比如域名的管理、信息内容的管理,这就涉及到行为的监管,这些机构采取分业办法进行监管。

为了防止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中间增加了一种协调的力量,这就是我们提倡的第三方介入的机制,那就是由社会组织、社会创新,来使这个市场的无形之手,它可能容易让行业走向万象。

关于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以及我们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互联网保险的暂行办法中,都讲到行业自律。为什么倡导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另外,还有一些领域也可能是这样,因为地方政府担负着一种风险处置的责任,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处置,所以它也得介入监管。所以地方政府依然还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P2P,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央监管与地方管理的问题,今后中央的监管和地方的管理怎么协调,是我们后续落地工作非常重要的任务。我觉得今后可能会参照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文件,然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和具体监管。

所以这里有几类关系要处理好,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指导意见》需要实施细则、具体行动,所以今后从《指导意见》到实施细则,一定会越来越具体,是一个硬化的过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以央行牵头作为部际联席会议性质磋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并且是一个“指导意见”,而不是一个具体的规定。

(三)互联网金融是纳入式监管

第二个引擎,要用新的改革红利来支持创新创业。最重要的是简政放权和提供新的制度供给,也就是这个“双引擎”中非常重要的构成。

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当前,传统产业、传统行业的潜力怎么继续去挖掘,是一个方面的问题,所以要转型升级,更重要的是我们当前立足于增量发展,要布局新的空间,发挥创新的红利、改革的红利,这是打造的第一个引擎。

还要充分认识到消费、投资、国际收支、产业组织、生产要素、市场变化、资源环境的承载、风险、调控方式的变化等等。在新常态下我们打造“双引擎”,一方面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产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且要挖掘新的潜力。

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是什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我们心理上要有一个调整,要用一种新的平常心来理解这种变化和理解将来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进入的状态。所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当前更重要的是要认识,然后逐渐适应,然后才能够用创新引领。

我认为,倾听用户的心声,从用户的立场出发,满足他们的需求,解决他们的痛点,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起点,也是互联网今后监管和制定法律的根本点。用户权益是我们必须始终关注和最终落地的一个关注点。

(二)适应新常态引领创新

P2P,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第三,其中有关支付管理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已经第三轮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2013年就已经起草,也是不断征求意见,目前已经基本成熟。

第二,从十八大开始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在陆续推出,我们需要一个纲领性的、系统性的、规范性的文件出台。

第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从第三方支付、医保支付、 支付宝开始已经很多年了,这个产业从0开始已经发展到数十万亿,但是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

最近互联网金融再一次引爆大家的眼球,持续引爆了争议,为什么?因为监管这个问题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推出这些监管政策?有三个原因:

我们认为,这场变革的根源在于技术创新。所以,互联网这个领域正是我们所倡导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美的典范,过去我们很多人吵吵嚷嚷地在讨论几种模式,或者说赚钱的方法等等,但是这些其实都是表面现象。所以我也试图告诉大家,和大家一起探讨,这场变化的由来于何处,将来怎么样推动产品的创新、产业的变化、组织的变化、监管的变化,一层一层的递进发展。

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做了探索,我们是2012年开始关注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那时候有些案件的发生,让我们作为法律人有幸接触和了解到,后来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我发现光用法律还不够,要理解产品本身、理解交易结构,再后来发展还不够,还要学技术,我就去研究互联网的技术,特别是与这个技术相关的专利。

我认为,技术变革已经来临,互联网金融的效应已经发生,金融机构也开始行动,监管要跟上。就是说我们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人都要跟上这个潮流,有人说我们要拥抱互联网金融,不管是拥抱还是背对,互联网金融大潮终将席卷过来,我们谁也无法逃脱。

(一)技术变革已经来临

我记得孙中山先生的一句话,是我经常做互联网金融报告时引用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势者昌、逆势者亡”,在2013年我这么讲的时候是告诉从业者技术的潮流已经来临,互联网的大潮会把我们席卷进来,所以要顺应互联网的大潮来做产业。后来到金融机构讲,我说互联网金融已经来了,你们不能再保守了,应该考虑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势,尽快进入移动端来做移动金融,然后尽快为普惠大众做一些新的探索。

今天大家都是行业的从业者和关注者,我觉得互联网金融更应该跳出行业来看,在这个行业之外也许看得更清楚,正所谓功夫在诗外,很多时候我们局内人很容易陷入困境,比如最近大家有点茫然。

P2P,黄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还须地方政府介入

以下是对黄震发言内容的摘录:

黄震认为,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变革,这也是势在必行的。对于风险管理的体系,产生了新的管理方法,监管采取非审慎性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监管,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加强。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保监会、人民银行先后出台实施细则。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这次《指导意见》划定了界线、各个主体是什么,特别是明确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非银行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中间,要适度厘清它们的合作、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是不要触及非法集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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