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经历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频发,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国务院已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业务形态,打造不同监管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合”整治体系。此次整治的领域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引导配资资金的房地产金融产品。除具体的分业形态外,以宣传造声势的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第一财经日报》从上海地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此次整治工作,各归口单位将于2016年4月30日上交工作方案。全行业整顿《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由央行牵头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已经制定了接下来一年的具体时间表,将具体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个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第二个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此次整治活动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首付贷等多个领域纳入,实属首次。非银行网络支付虽然在线上线下等多种支付场景中给予了突破,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部分非持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开展资金清结算业务等风险事件。此前,央行针对部分违规经营的支付机构已经采取了牌照收回的做法。P2P网络借贷在过去一年不断暴露风险,跑路事件、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爆出。此次整治工作中,P2P领域将重点整治以网络借贷为借口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此外,股权众筹也在本次专项整治的范畴之中。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部分伪众筹通过线下的方式募集资金,这种案例金额大、风险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部分股权众筹,通过包装、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降低门槛,违反了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相关规定,此外,也存在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将一些项目进行放大宣传、劝诱的行为,涉嫌公募股权众筹。回顾历史,互联网金融在短短数年间经历了波峰波谷的骤然转变。2007年到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更主要处在缓慢发展、逐步破土的阶段;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如潮水般涌入市场。但2015年之后,互联网金融这条抛物线开始走下坡路,尤其是进入2016年,互联网金融新近门槛不断攀升、此前传统金融机构成立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逐渐被边缘化、现有平台融资步伐一缓再缓等现象已经出现,但是这些仍然不足以证明行业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影响更大的是,以e租宝、泛亚、中晋、大大集团等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酝养风险的土壤。业务交叉、多业态联合、不同金融市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联姻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而正是这种多重复合造成了风险的蔓延。而这样的风险传导,不仅仅发生在地区之间,还发生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之间。从目前风险事件集中爆发的线下理财机构可见,更多的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传统金融产品分销渠道的角色。在分销的过程中,不同金融产品相互叠加,被再次“打包”、“上色”,形成所谓的创新金融产品,以高额的回报吸引对于产品本身来说应归入“非合格投资人”的群体。在这样复杂的风险传导机制中,最终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逐步增加。全国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正是看到了这一苗头,采取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商系统禁止含有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名称的公司注册等一系列从源头防控风险的措施着手进行清理。此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的特点之一,即加入了公安部门的力量,利用多种专业手段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案件。穿透式监管风险频发的背后原因种种,在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一个领域的监管细则尚未落地时,该领域的产品、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行为与已有法律法规脱节的现象,并且这一脱节的情况越发严重,在行业向前奔跑的速度超过法律法规更新速度时,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便会不断上演。至于那些非“持牌”互联网金融,除第三方支付已经实施牌照式管理外,更多的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是否采取牌照制监管始终是舆论讨论的焦点。在此之前,负面清单制等多种监管方式屡次被提出。当前无论是一行三会监管层面,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督,整治更多是按照具体业务进行划分。2016年3月25日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提到监管形态时,曾首次突破“牌照式”监管,明确指出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潘功胜指出,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此次整治活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多个细分领域,未来将设定细分行业的专项整治方案,由各监管机构牵头,组织各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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