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总在刀尖上过日子嘛!”对近期证监会等部门密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措施,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高级人L律师向记者表示。
据介绍,他们律师团队从2012年开始研究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估计,从2012年P2P公司数量和成交规模增长超过10倍,从2014年到今年,参与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60余家。另外, 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总数量已经达到200多家,平均注册资金在1000万左右,项目成功募集46.66亿元。
与之矛盾的是,虽然相关法规并未正式出台,但中国却是全球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其中非法集资诈骗可达刑法级别。行业法律工作者几乎要在刀尖上博弈。“之前有互联网金融的顾客请我们帮忙设计‘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规避法律风险,我们说,对不起,做不到,因为没有正式的行业法规可依。顾客反问,那找你们律师干嘛?” L律师自嘲了一番。
“严格来说,P2P几乎把现有银行监管条例都违背得差不多了。” L律师介绍,P2P最容易扣上的罪名就是非法集资存款,股权众筹最容易撞上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要件之一,就是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L律师指出,这也是硬伤,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明确指定的监管机构,更谈不上批准。随着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监管部门和职责才得以明确。
L律师介绍,为避免非法集资的红线,在设计交易模式中律师都要想办法一一绕开。比如,非法集资包括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作为应对,平台就必须通过注册方式,把不特定浏览对象变成特定对象,从而规避风险。
另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红线也需要尽量“绕开”。L律师举例,最近接手的有上亿规模地产股权融资项目,投资期限就长达6年,期间难免有投资者提前退出,为了吸引投资者,众筹平台如果承诺设立第三方来承诺回购这部分股权的话,就很可能撞上“红线”。作为应对,法律措辞上表述为“积极组织第三方促成二级市场投资权益转让行为”。
“这也都是打‘擦边球’了。”L律师讲道,如果监管层真要“扣起帽子”,恐怕一抓一个准。
8月7日,证监会公告启动股权融资平台专项检查,包括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定义“私募股权众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原互联网众筹平台可能面临趋向私募基金募集监管的趋势。对此,云筹CEO谢云中形容 “一不小心被拉入豪门”。
G律师表示,股权众筹方面最容易惹上非公开发行证券风险,其中之一就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是,参与者广泛本来就是其特点。网贷之家分析师张叶霞对记者表示,作为应对,平台一般按照项目设立50人以下的有限合伙企业,来规避风险。而美国已经推出对应不同投资对象和额度的豁免机制,国内从发展小微企业角度也应该给予考虑。
据介绍,3月,美国证监会根据《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的授权,制定了关于《A+条例》的实施规则,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注册进行小额发行豁免,与JOBS法案众筹豁免和私募发行豁免共同组成了美国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体系。
除了立法的不完善,在具体司法量刑方面也在摸索前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接手P2P等互联网金融案件翻倍增长,不过目前尚未接手涉及上市公司平台的法律纠纷。另外,仲裁相关案件时,会邀请行业协会提供专业见解。而一些平台表示,目前监管部门还在与之沟通,摸底和商榷具体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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