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该来了!”
“是,早该来了。可何时才来呢?”
“快了,快了。再等等。”
在刚过去的2014年,业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可谓是“甚嚣尘上”,最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让子弹飞”。这一年,互联网金融上演了“冰与火之歌”: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业全面渗透,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行业问题频出,监管层再也不能“视而不见”。时至今日,监管政策尚未落地,互联网金融这颗创新的子弹到底能飞多久?这是一个问题。
两年前,以货币基金为根基、以支付宝为渠道的“余额宝”以其巨大的“鲶鱼效应”启动了互联网金融的闸门;2014年,互联网金融在波折中逐步确立市场地位,“互联网金融”也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中国监管者对此持开明和宽容的态度。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是金融就要遵守金融规律,就要受金融监管这一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的制约。可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翘首以盼的监管政策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
监管为何久未露面?
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元年。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的行业,尽管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各类模式层出不穷,但时间较短,不管是市场,还是整个行业,都还没有经过一整个经济周期的考验。用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来看,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监管层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宽容,一边观察发展趋势,思考如何在给行业留足发展空间、鼓励创新的同时,整顿行业混乱的局面,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当然,互联网金融监管难产的原因不只是“时间短”这个因素,监管层的人事变动也是一大原因。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虽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明的态度,但他调任农行了,而接管者潘功胜副行长在分管支付清算工作的时间不长,需要时间倾听和思考。尽管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行业协会的会长大多由上级监管单位的前任干部担任,这样的领导配置也使得行业内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能被监管层了解,并对决策产生影响。这也使得监管意见的推出可能要花更多的时间。
此外,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于互联网金融在分业监管下,缺乏一个总的责任主体。简而言之,就是还未解决“一旦监管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据深圳P2P理财公司了解,目前的分工情况是P2P归银监会管,众筹归证监会管、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管,央行除了监管第三方支付,还负责牵头制定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和协调三会。同时,虽然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但也并未明确是责任主体。同时,P2P涉及面极广,而央行牵头的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的制定也十分棘手,既要照顾互联网金融创新性的要求,又要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可以试想,如果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那么监管政策的落地可不是“一步之遥”了。
监管重点是什么?
首先承认,互联网金融是一定需要监管的。但是需要的是差异化和适度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王欧曾表示,未来随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监管重点将放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平台、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以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反洗钱。
事实上,让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之上的,P2P的跑路、诈骗是“功不可没”。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是P2P网贷,其行业各平台如何自律才是问题的关键。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内部信息显示,委员会将重点探索建立P2P网贷行业自律规则与标准,切实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是不可懈怠的。一般从成熟金融市场经验看,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贯穿于各国监管规则之中,是市场规则的核心,体现在市场机制安排的方方面面,即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场的适当参与者以及各类参与者的适当参与方式。
关于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反洗钱,银监会的相关负责人之前也是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并设定了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线是划好了,重点是要将其落到实处。
关于监管,能从美国那里学到什么?
睁开眼睛,看世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从金融生态而言,具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这归根于中国经济的独特结构与中国人惯有的财富观念。从发展的时间节点而言,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这两年才发展起来的。虽然中美国情不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或多或少能从美国的一些先进经验里学到点什么,无论是参考监管制度,还是制定行业规则。
事实上,和中国相比,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对规则的敬畏。不仅是从业机构,也包括监管者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首先,美国法律法规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十分严格,尤其是对创新的金融产品,因此从业者也能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众所周知的Lending Club,美国P2P行业的代表,虽于去年12月12日在纽交所上市,但它曾经在2008年4月,刚成立1年多的时候,全面无限期停止公司所有新贷款业务,就是为了向SEC申请新的6亿美金“Member Payment Dependent Notes”众人支付票据,同时申请改变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历经6个月,直到同年10月SEC批准,该公司才全面恢复营业。这种“有法必依”的对规则敬畏的精神值得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学习。
反观国内的一些从业机构,在既有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和相关规定下,没有事先按照规定提前30天对主管第三方支付的中国央行提出新产品的报备,就向市场推出二维码转账和虚拟信用卡。这是一种极其不专业的做法,导致企业冒着巨大的合规风险。也许是因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大部分出生于互联网企业,因此跟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显得创新有余,稳重不足。此次因为企业操作上的偶然疏忽,也反映出它们对规则的不重视。
此外,目前国内的大多数P2P都是属于盈利性质的,市场的各方参与主体都在快速地走向成熟。正因如此,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必须要以消费者和经营主体作为顾问,不仅要立足于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障交易安全,更要兼顾与传统金融行业的适配性与关联性,做到在功能上更加细化,在结构上更加合理,在操作上更加灵活,这正是互联网精神应用在金融领域的必备要素。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监管”是横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里的一根“大刺”,即便这根“刺”很棘手,但迟早是要拔掉的,且越早越好。很多平台是渴望被监管的,你想想,如果一个行业时不时就被贴上“跑路”或“非法集资”等诸如此类的标签,那是对谁都没有好处的,最终损害的是不仅是行业的发展,对平台本身而言,也是很难独善其身的。
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明朗的,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年)披露,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体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要求处理好鼓励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一场高收益与高风险的追逐战。业内有专家认为,2015年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那么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真正角逐的时代即将到来,做好迎战的准备吧。那到底何时才来呢?再等等,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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