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幅增长,当年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止到2014年,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26家。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台 放宽地域性限制近日,保监会还发文称,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先发优势,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暂行办法》中还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 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对于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暂行办法》划定了经营门槛。另外,针对一直存在争议的地域经营问题,《暂行办法》有所宽松。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中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P2P,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台 放宽地域性限制上述《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划定了红线。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暂行办法》称,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 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早在去年10月就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今日终于落地。7月25日,保险业内人士纷纷转发该监管意见。不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尚未披露该监管意见,不过保监会也将于7月27日下午召开互联网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气会。
作为最早开征意见的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意见7月25日终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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