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二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属第三者还是属车上人员。必须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张女士和李女士已经置身于所乘车辆之外。即在特定时间点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聊城市仲裁委裁决。事故双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经住院治疗。张女士和李女士康复出院。此后。张女士就这次事故花去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随后。张女士将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事故对方车主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2011年7月。市民张女士和朋友自驾出游。由于刚拿到驾照。张女士特意让朋友李女士开车。游玩了几天。返程时。轿车右前轮突然没气了。李女士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张女士和李女士一起下车查看。在二人准备更换轮胎时。后面开来一辆车。撞到了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轿车被撞出六米左右。将正在车前查看轮胎的张女士和李女士撞伤。
聊城一市民外出游玩。被自家轿车撞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7月25日。笔者从聊城市仲裁委获悉。因受害者当时已经置身于所乘车辆之外。即在特定时间点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裁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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