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公共决策,实施“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也未尝不可。但是,决策本身必须注重程序,注重科学性,既不能草草决策,也不能因为效果不佳而草草废止。实施“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需要动用公共财政,那么在正式决策之前,是不是应该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呢?是不是应该纳入政府预算的范畴呢?是不是应该经过人大表决的程序呢?是不是应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回答的。
其三,中国交通违章多发的根源究竟在哪里,是因为没有对守法驾驶的奖励吗?没有对症下药,效果会好吗?中国的每千人汽车拥有量,排在世界第115位,英、美、德、日都排在世界前20位,但中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英、美、德、日4个国家的总和还多,可这些国家并没有采取类似的“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相反,严罚与严教并重,是国际惯例。美国初犯,就要接受半天的安全教育;英国的“电子眼”无处不在;日本按照违章次数递增处罚力度;德国连自行车“酒驾”都要入狱。我国交通违章高发的根源,不在于没有对守法驾驶人的奖励,而在于交通管理的不科学,更在于违章处罚力度不够,期望以“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来提升人们遵守交规的自觉性,无疑是开错了药方。
其二,公共资源的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海宁“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的公平性在哪呢?首先,将获奖对象限制在“驾驶员”的范围,岂不是意味着不是驾驶员的公民,就没有资格获奖?其次,奖励活动的前提是“可以参加”,也就意味着有的守法驾驶员会获奖,有的守法驾驶员不会获奖,而新闻中也说,最幸运的驾驶员可以免费把汽车开回家,其他获奖者可能是智能手机、无线宽带免费使用权等,姑且不论奖励背后会不会存在猫腻,但“赌运气”的获奖、“赌运气”的奖品究竟有多大的吸引力呢?反正是赌运气,守法驾驶还会成为驾驶员致力的追求吗?
其一,每个公民应尽的强制义务,究竟是该靠法律的强制来履行,还是应该通过奖励的诱导来提倡?开车不违章是驾驶员应尽的强制义务,而不是提倡性的自愿义务,如果这个领域以奖励形式来提倡强制义务的履行,是不是所有强制性义务,比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都应该以奖励的形式来提倡?强制性义务,在法律上都有可诉性,具有天然威慑力;而非强制性义务,则不具有可诉性,比如自愿献血,需要公民的道德境界帮助履行,相比之下,奖励强制性义务的履行与奖励非强制性义务的履行,哪个更有必要呢?
保险,“奖励守法驾驶人”为何难逃质疑社会治理,需要有奖有罚。理论上,任何对正价值的奖励,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不可否认,奖励设置得不当,就有可能在起到正效果的同时,产生价值导向的问题,甚至在发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负效应。因此,奖项的设置,特别是政府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做出的奖项设置决定,就需要系统考虑,以长远眼光慎重对待了。对浙江海宁的“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在肯定其可能的积极作用同时,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编者按近日,浙江海宁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31日,海宁的汽车驾驶员如果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交通违法,就可以参加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最幸运的驾驶员可以免费把汽车开回家。其他获奖者也可以获得智能手机、无线宽带免费使用权等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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