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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理离任公司诉请返还保费未获支持

江苏省徐州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两位前任经理,为本单位部分职工或其近亲属投保有关保险23份,支付保险费用近55万元。他们离任后,单位认为保险合同不是以单位名义办理的,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费用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庭调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保险单、委托证明书及发票,能够证明徐州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其部分职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保险公司收取徐州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险费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公司的主张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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