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负责调研并制定P2P监管细则的银监会,透露出了七大监管原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也在长时间的密集调研后,对P2P平台数据能否接入、如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如何把控数据质量等关键问题,已有筹划。
"上半年资金充裕,曝光平台多为诈骗;下半年资金趋紧,跑路平台呈抬头之势。 年关 将近,民间借贷资金趋紧,银行收贷加之平台自身风控能力被高估,大量P2P还将应声倒地。"浙江一位早年投资了三家P2P的风投人士说,他手里的一家已经倒闭,还有一家正摇摇欲坠。"我们对监管新规一等再等,长期观望,无所适从。"
事实上,久唤不出的P2P监管新规,早被民间望眼欲穿--风向未定,风投机构不敢出手,平台实操者亦战战兢兢,投资人和借款人更是拿不准究竟哪家比较靠谱。
不过,这一现象或将很快改变。
日前,负责调研并制定P2P监管细则的银监会,透露出了七大监管原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也在长时间的密集调研后,对P2P平台数据能否接入、如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如何把控数据质量等关键问题,已有筹划。
P2P的监管规则,呼之欲出、风向初定。
银监会七大原则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近日给出消息,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接近尾声,尽管上报和审核工作还将耗费一段时间,但监管原则已初步拟定,包括了对机构性质、资本金门槛、技术门槛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全维度规范。
除严禁涉足资金池、仅为信息中介等坊间已有的传闻外,银监会此次还对第三方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人员素质背景、信息披露原则等做了详尽规定,严厉程度超出市场预期。加之央行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强制性高要求,大量平台将"打回原型"。
"每条禁令都足以 肃清 一大批平台。"一位专家如是说。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助理李志磊表示,前期调研发现,P2P"跑路潮"中,风险最大的并非真正的P2P平台,而是一些超出信息中介性质的"伪P2P机构",以资金池形式非法集资,造成高收益的"庞氏骗局"。
据悉,接下去会出台的P2P监管细则中,主要包含七大原则:
首先,P2P必须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严禁其他业务延伸,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将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其次,不得设立资金池,须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三,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互联网网关技术,以及防黑客、防盗用、防诈骗等基本技术门槛,尤其是防止黑客行为对借贷双方造成损失。
第四,明确资金约束机制,防止"空手套白狼"。对P2P平台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将视同金融机构,务必保证实缴。工商部门将对新设立的机构进行严格把关,已有机构逐一排查。
第五,加强信息披露。所须披露的信息,除季度财报、年度财报等基础财务信息外,还包括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诸多信息。
第六,在人员配备上,管理团队至少须具备互联网和金融两项专业背景,且对金融业从业年限、资质、学历等要求将被明晰化。一些关键业务岗位,也要求同时具备综合背景,尤其是对金融从业资质做出严格规定。
最后一点,整个行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管作用,着重加强协会在行业内部的约束力、公信力。
其中,对于第五条信息披露原则,银监会表示,将基本按照金融机构审计报告的披露原则来执行,但由于部分信息涉及出借人、借款人隐私,将视具体情况对披露信息的程度和数量,进行人性化、细节化的研究和制定。
银监会还表示,P2P业态的监管跨越了多个监管部门的职能,难度大、复杂性高,一行三会以及地方工商部门、金融办等机构,均需共同承担起监管责任。
央行出新招
"无论是否愿意,《征信业管理条例》都已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都须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央行征信中心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明确表示,现有的P2P机构大多行放贷之事,不太可能逃脱这一规定。
但之所以迟迟未实现对其信息的实时监管,源自多方面制约因素。
早期,央行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调研频率明显密集于银监会,其征信中心一直未停止过对P2P平台数据质量的调研。近期,面对坊间要求将准金融机构部分信息尽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呼吁,其调研步伐渐紧。分管征信系统的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曾多次主导调研,尤其重视对P2P信息的纳入。
"大部分平台表现出了积极性,认为一方面能更好地自我规范,一方面能全面掌握出借人、借款人信息,甚至表示愿意 透露家底 ,将自己平台的违约记录进行分享,以便日后能对违规行为提前预警,助力行业成长。"上述央行人士说,"当然,也有部分游走在监管红线边缘的平台,采取了逃避态度。"
央行人士表示,政策层面早已不存在障碍,关键是数据质量堪忧。
首先,央行征信系统对机构数据来源、业务现状和技术门槛以及数据报送人员的培训经历、对报送规则的理解等细节,高标准、严要求。并且,近年来由于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飙升,征信系统自身在新建互联网报送渠道、简化报送程序等方面,也尚在攻坚。
据悉,依据现有规定,所有报送机构不得经过公共互联网,只能经由央行征信系统专线,即所谓的"内联网"进行报送。"与原有的内联网能够实现秒级响应相比,外网报送须接受安全检测,经历时差。"
眼下的权宜之计,是分步骤地将P2P信息纳入征信监管。初期,由央行征信中心控股子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立网络金融征信系统,进行局部对接,以市场化机构的身份建立起外网征信系统,等到配套设施建设成熟,再接入内网。
另一障碍是P2P信息的法律授权问题。被采集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P2P机构的信息,能否直接对接国家征信系统,进行全维度共享,也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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