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消费者在遇到这类纠纷时也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若保险公司才发现投保人在当初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将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理赔申请。可以说,保险公司不可以遇到什么事情都“滥用”“投保者未如实告知”这一理由拒赔。
比如,如果个人在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之前,正患有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一些对身体机能影响较大的疾病(如高血压等),却抱着侥幸心理,投保之际对健康告知书作了隐瞒,虽然侥幸通过了核保这一关,但最终会影响自己的保险利益。还不如在投保时就老老实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如实告知并不一定产生被拒保的结果,很可能是可以做一些“除外约定”(如患有慢性胃病的,保险公司会和投保人约定将来不承担胃部各种疾病的保险责任),或是稍微加收一些保费(仍然承担原有的保险责任)等,这样才是对投保人利益最明确的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投保健康医疗险时务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对产生疾病的因素进行严格的审查。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往往在投保之际就要求被保险人作如实告知,不得有所隐瞒。否则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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