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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理论依据 (一)从社会保障的属性看,它是一种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市埸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模式,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产存量的重组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也会明显存在。由于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机制并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影响(如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因而贫富差距的过于悬殊,会违背人道主义等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总体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由政府承担起协调收入分配的责任。针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政府可以在分配起点、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进行干预,征收个人所行税和提供社会保障便是针对分配结果进行干预的政策手段,以限制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调节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社会保障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比如养老社会保险。有人发现,如果将经济周斯与生命周期结合起来,即利用劳动者生命周期中有收入的阶段——青年和中年时期,是解决劳动者养老问题的好办法。而这种结合只能依靠政府才能实现。又如失业社会保险。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国家一定程度上失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失业率绝不能超过某种程度,否则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此,政府就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保证失业者生活安定。再如,社会救济是针对处于或低于“最低收入水平线”即贫困线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对于贫困线下居民的生活救济,依靠政府比依靠慈善组织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在力度上也要强得多。(二)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看,它是一种应被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从支出看,既然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那么,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现代财政学通常将财政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划分成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各项支出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从收入看,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相比较而言,征税优越于收费,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特征,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增长。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种。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人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因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共同性质是当时社会成员面临基本生活困难时政府所提供的补助,而这种补助的理论依据在于: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生存需要是政府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财政资金,那就现所当然要被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便于将各项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便于政府从整体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二是便于在社会保障基金营运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二、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框架体系(一)主要收入项目。1、社会保险税收入。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业务人应为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公务员、雇员、职工;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加上税收征收管理上的难度,可暂不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包括在内(国营农埸工人除外)。社会保险税应以法人纳税义务人的工资支出总额或自然人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税目的确定应与现行社会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相衔接,目前可暂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3个税目。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的原则,社会保险税宜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即按3个税目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由于社会保险税税基宽厚,涉及面广,因而宜由税务部门遵循属地原则,统一征收,具体由行政企事务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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