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轿车出事后本应找保险公司理赔,偏偏该车转卖他人后,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新车主只得将老车主告上法庭。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车主某声像出版社应向新车主赔偿车辆修理费8000余元。本该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最终却由老车主埋单,此案也触及了目前车辆保险中的两大问题。2003年9月,王先生花了13万元,从某声像出版社处购得一辆“帕萨特”二手车,当时仅 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去年1月29日,案外人蔡某在大学内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经王先生报案,保险公司于同年2月10日出具了出险通知书。老车主出版社在该通知书被保险人一栏盖章确认,然后该车送去修理,王先生支付了修理费1.4万余元。然而,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该车虽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同时,此时该车的保险期限也已届满。 保险公司不肯理陪,王先生只得找到出版社讨个说法,要求赔偿这笔修理费。王先生认为,出版社在收取了他支付的包括一切手续费在内的车款后,未履行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的义务,致使发生车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版社对此却表示,该车在转让过程中曾约定,一切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负责,他们仅负责协助办理。现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车损风险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他们没有义务办理车辆保险的过户批改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社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后,该保险利益即成为被保险车辆的附随利益。出版社无证据证明其已按保单规定,在车辆过户之前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协助王先生办理批改手续,以致在车辆出险后无法得到本应获得的赔偿,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车辆买受人,在办理了车辆过户后,未积极督促被告协助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自身亦有不足之处,也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该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最终却由原车主埋单。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目前车辆的相关保险实行强制性,致使其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保险公司涉嫌“故意沉默”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而不予理赔。事实上,这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届满之前2个月就得知这起车损事故,并出具了出险通知书,而不予理赔是在保险期届满后才通知投保人和车主。这就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保险公司是否故意“沉默”,拖延时间,造成投保人客观上的不能理赔。 此外,投保人出版社或许是因为疏忽,但是车主王先生则是根本不知道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致交易双方都没有去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作一些提醒,或者当投保人补办了相关手续后依然能够获得相关的保险权益。 问题二:强制车险义务多于权利 据调查,由于车辆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没有多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保险行业普遍对此兴趣不大,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行业竞争机制。因此,车辆强制保险合同存在着诸多不对等、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格式合同都较多地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而就投保人来说,签订保险合同就是为了实现保险权益,而不是去实现相关的手续。由于不了解相关手续,他们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利益受损。因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要多加关注,千万不要因疏忽大意而失去保险权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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