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间,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但是,就自助保险卡而言,激活时间是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这是第三种意见。
显然,这一案例的焦点在于保险卡涉及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认定问题,包括该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问题。多位法学专家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结果又派生出新的观点。
“保险卡的交易环节可以视作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预约行为,激活保险卡和生成电子保单的环节,才是本约,即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一位民商法专家坚持“预约与本约说”。
“购买保险卡,意味着买卖合同的订立,该买卖行为的完成,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一位保险实务界专家坚持“买卖说”。
“就自助保险卡而言,支付保费意味着保险产品交易的完成,这是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是投保人激活保险卡的时间,对此,保险公司在其设计的保险卡和电子保单中,绝大多数给予了文字上的说明和提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称。
“一卖了之”不可取
即使再多的争议,也无法阻挡全球信息化的步伐。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专门立法,尽快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迫在眉睫。
作为无纸化交易,电子保单成为一种以快捷、方便、安全为主要特征的保险服务方式。上述司法实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暴露出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实问题。
根据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领域的适用情况,目前电子保单主要存在三大类,一是投保、核保、交费和出单等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实现和完成的网上业务;二是保险公司特定客户在网上实现的对接业务;三是消费者个人在网上完成的自助式保险卡业务。
“只有满足保险公司设定的投保条件,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根据核保流程进行核保、交费和出单环节在网上自助完成后,才会自动生成电子保单。”贾林青称,这样的业务类型,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生效时间、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均可以即时确定。
相比之下,更为灵活、方便的卡式业务,往往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机构向消费者当面销售,在此过程中,销售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卡宣传、保险内容事项说明、产品说明、回答疑问等服务。在购买保险卡之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激活或以拨打电话的方式来激活保险卡。
“在激活过程中,消费者要根据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满足这些设定条件之后再通过网上核保,按照激活程序获得电子保单号码,即可在网上生成电子保单。因此,激活环节是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保险责任的开始,也是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保障服务的开始。一方面,消费者要及时询问和了解保险卡的使用说明;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公司员工需要及时对消费者给予重点提示和说明,不能一卖了之。”贾林青说。
“投保人缴纳保费属于要约行为,所缴费用为预交之保费,只有当自助保险卡被激活之时,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才能确定。因此,保险卡激活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第二种意见如是认为。
“在自助保险卡的有效期内,谁为被保险人激活、何时激活,这是持卡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应当视作同意承保。”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收到保费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缴费但未激活 电子保单何时生效惹争议这一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引发了诸多意见和争议。据悉,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声音。
三种意见引争执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张某显然不服,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日前的二审过程中,双方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最终补偿了张某35000元,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激活自助保险卡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并没有代为激活的义务,如果购卡人需要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要另行给予该保险代理人委托授权,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接受持卡人委托代为激活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可以基于委托合同的关系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主张理赔。”法院根据上述理由,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卡的张某,为何没有及时激活保险卡?保险代理公司员工是否一卖了之,未及时给予提示导致张某对激活环节毫不知情?如果换作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代为客户激活保险卡,万一出现失误和过错,又该如何区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缴费但未激活 电子保单何时生效惹争议原来,在这张小小的保险卡上,已经注明了如下信息:持卡人需在有效期内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投保,该卡对应的保险合同在激活次日零时起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以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且生效,但激活保险卡才是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鉴于张某夫妇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自助保险卡激活之前,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尚未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该起交通事故并未构成保险事故。
作为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2390元,这笔费用包括张某之妻的死亡赔付金5万元,此外即双方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两项合计2390元。
一审再审难定案
最终,张某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能否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是所有电子保单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业内看来,保险电子商务这一方兴未艾的新生事物,由于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保险商品交易方式的诸多特点,引发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对法律调整和司法实务构成新挑战。
缴费但未激活 电子保单何时生效惹争议缴费但未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生效?类似于这样的争议和投诉案例,多产生于保险卡这一类电子保单的身上,有别于传统纸质保单“投保人一经缴费通过核保,合同即生效”的特点。
悲痛之余,张某找到了保险代理公司,要求对方协助理赔,其理由在于:虽然自己尚未激活保险卡,但已经交纳了150元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受张某之托激活了保险卡。结果,张某的理赔申请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虽然保费已经交纳,但发生意外伤害之时,投保人并未激活保险卡,保险责任尚未生效。
然而,付了钱的张某并未及时激活保险卡。殊料7个月之后,张某夫妇二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其妻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此次事故中,张某产生了9098.3元医药费用,其妻产生了30326.51元医疗费用。
江苏张某,2010年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了一张“期限一年”的保险自助卡,150元保费获得限额高达1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5000元医疗保险责任和每天30元的住院津贴责任,被保险人是同一户籍上的家庭成员,可谓经济实惠、方便快捷。
与传统的纸质保单相比,电子保单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也一并带来了快速消费时代的诸多“附属品”。
保险,缴费但未激活 电子保单何时生效惹争议在上述问题中,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问题,争议最为激烈。****理财网小编关注最近已经在江苏省结案的保险案例,通过采访保险法专家,以期获得说明。
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合同,如何认定其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如何认定电子保单中的投保人?如何明确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激活电子保单时的地位和义务?
在线投保、网上激活、自助保单……随着电子商务的大发展,电子保单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生事物,可谓方兴未艾。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以“简易”、“便捷”、“灵活”为特征的新兴事物,却引发了诸多待解的法律问题。
最终,张某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能否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是所有电子保单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业内看来,保险电子商务这一方兴未艾的新生事物,由于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保险商品交易方式的诸多特点,引发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对法律调整和司法实务构成新挑战。
缴费但未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生效?类似于这样的争议和投诉案例,多产生于保险卡这一类电子保单的身上,有别于传统纸质保单“投保人一经缴费通过核保,合同即生效”的特点。
缴费但未激活 电子保单何时生效惹争议悲痛之余,张某找到了保险代理公司,要求对方协助理赔,其理由在于:虽然自己尚未激活保险卡,但已经交纳了150元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受张某之托激活了保险卡。结果,张某的理赔申请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虽然保费已经交纳,但发生意外伤害之时,投保人并未激活保险卡,保险责任尚未生效。
然而,付了钱的张某并未及时激活保险卡。殊料7个月之后,张某夫妇二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其妻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此次事故中,张某产生了9098.3元医药费用,其妻产生了30326.51元医疗费用。
江苏张某,2010年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了一张“期限一年”的保险自助卡,150元保费获得限额高达1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5000元医疗保险责任和每天30元的住院津贴责任,被保险人是同一户籍上的家庭成员,可谓经济实惠、方便快捷。
与传统的纸质保单相比,电子保单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也一并带来了快速消费时代的诸多“附属品”。
在上述问题中,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问题,争议最为激烈。****理财网小编关注最近已经在江苏省结案的保险案例,通过采访保险法专家,以期获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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