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是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虽然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实,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案中王某隐瞒的事项属于保险公司经审核可以查明的事项,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即予以投保,存在过失。结合上述两点,保险公司仅以涉案车辆未经登记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对该理由未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110867.5元。
王某原有一辆挂车,2010年该车报废后,王某在个体修理厂做了一辆半挂车,并继续套用原车的全套手续。2011年1月10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1年2月9日,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将王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王某驾驶违法制造的半挂车,与上诉人承保车辆完全不同,其不应当赔偿。
投保人在订立交强险合同时欺瞒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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