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的宝马轿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宝马车受损严重。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责任。被保险人出了车祸,但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最近根据一起案例作出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1月1日,温州人王某为自己刚买的宝马轿车投保,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保险金额80万元的车损险等4个险种。王先生为此缴纳了保险费1万余元。今年6月1日中午,王某驾驶的宝马轿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宝马车受损严重。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责任。事发后,王先生告知保险公司,该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随后,受损的宝马轿车被送到保险公司许可的维修公司修理。经确认,车辆维修费用共计59126元。车子修好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遭到拒赔。理由是保险单上附注的《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车损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事故中,王某不负责任,事故责任比例就为零,因此,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肇事司机没有能力赔偿,且其保险合同已经过期。王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这份保险单上约定的条款,不能得出保险车辆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59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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