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老保险费的继承问题,国家和我省都有规定。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同时《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付给继承人。由此可见,该死亡家属不能继承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而只能继承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的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具体手续,该职工家属首先要由所在单位出具死亡证明,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问: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不久前在一次出差中死亡,现在其家属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的继承手续,请问:该职工的家属能否继承其养老保险费。如果可以继承,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家属能继承养老保险费吗?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