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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中的分摊条款

澳大利亚保险中的分摊条款,最初在自然灾害保险,例如火灾保险、洪水保险等险种中较为常见,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在很多险种中都设置了分摊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中设置分摊条款的做法,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甚至要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废除分摊条款。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所说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是指以下列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是仅以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仅以被保险人房屋内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是以被保险人的房屋及房屋内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广大民众之所以对这些保险中的分摊条款表示不满,大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一个家庭来说,这些财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存财产,如果在这些财产中设置分摊条款,意味着被保险人即使投保,其生存财产也可能无法获得完全保障,这直接威胁到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对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没有能力精确评估,一般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而保险公司可能出于商业盈利和减轻责任的目的考虑,对该财产作出不公正的价值评估,假如保险公司对财产的价值作出过高评估,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马上生效,被保险人将被迫承担一部分损失。故而他们要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废除分摊条款。但是,想要废除分摊条款并不十分容易,保险公司指出了分摊条款在保险学原理上的一定合理性:首先,分摊条款适用于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说明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不足以保障全部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自然不难理解;其次,分摊条款的存在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激励他们投保全险,并能有效打击赌博式部分保险,使他们通过部分保险获得全部保障的想法落空;最后,分摊条款对被保险人团体较为公平,如果没有分摊条款,面对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将作全部赔付,而这些赔付的保险金,最终来自于被保险人团体。因此,废除分摊条款的做法容易使被保险人团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要求废除分摊条款,另一方则强调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对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协调解决的问题。迫于消费者事务部的强大压力,保险公司作出一些让步,他们对分摊条款加以改进。改进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90%时,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不再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予以理赔。这一改进措施启发了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他们认为,要想解决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矛盾双方都必须作出让步。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应当打折执行分摊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分摊条款甚至不能执行;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其应当承认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部分损失。但是,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90%这个边际数字对消费者来说,依然过于苛刻。为此,法律委员会进一步降低了边际数字的比例,在《保险合同法》中,这一数字被规定为80%。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小于保险价值的80%(包括80%在内),则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将不再生效,保险人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举例来说,某人为自己的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约明保险金额为20万澳元,后被保险人的房屋部分毁于火灾,损失金额为10万澳元。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认定投保时的房屋实际价值为24万澳元,则由于保险金额为保险价值的83%左右,故保险合同的分摊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无须承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对全部10万澳元损失予以赔付。虽有上述规定,法律委员会对保险公司仍不放心,他们认为,即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在80%以下,分摊条款也不可以完全发挥作用,对分摊条款,必须有一个底线限制。《保险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是: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80%,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的数额不应低于根据公式AS/P确定的数额,这一公式中:A代表作为保险标的之财产所受损失或损害对应的金钱数额;S代表该财产保险合同项下所列之保险金数额;P代表该财产之价值对应的金钱数额的80%。举例来说,某被保险人以其房屋内的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价值1.5万澳元,但保险金额仅为1万澳元,后被保险人家中价值1000澳元的立体声音响被盗,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分摊条款,依照《保险合同法》,分摊条款不能获得严格执行,保险人应当赔付的数额是10000?000/15000?0%=833.33澳元,而如果完全执行分摊条款,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数额应为1000?0000/15000=666.66澳元。不过,假如严格执行分摊条款,被保险人能获得比《保险合同法》规定的最低金额更多的赔付时,仍应当严格执行分摊条款。通过这一做法,法律委员会限制了分摊条款的作用,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中澳保险法比较一方要求废除分摊条款,另一方则强调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对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协调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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