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
第二十条“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或者定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4万元。从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社会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及经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大额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给付2、《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执法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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