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家财险时往往存在很多误区,对于不同的家庭来说,购买家财险,在听取保险业务员引导的同时,自己也要有一定的主见。那么,在投保家财险时,要注意些什么?依据财产价值选择保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与寿险保障金额与保费的正比关系不同,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财产险投保额越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的赔付。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保单失效。李先生有40万元家庭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先生家中失火,造成全部家产损失。李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给李先生40万元。造成超额投保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是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不予赔偿,保费也不退还。李先生错误地以为保额越高,出险时获得的赔偿越多,属于善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的实际价值,不但没有获得期望的赔付,还多花了许多保费。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杨先生是一个私企老板,家产约100万元,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由于意外事故,杨先生家中遭受损失,被核定为80万元。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偿给杨先生60万元。杨先生由于保障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而只能自己承担赔偿之外的损失。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家财险时一定要认真核算好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明确可保财产和保险责任投保者往往以为购买了家财险,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保。实际并非如此,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老周生平喜欢收藏,家里古币、字画收藏了不少,听朋友说家财险保障范围很广,也没细问,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保障期限为1年,保单中家庭财产价值18万元。两个月后某天,老周外出办事忘记锁门,家中毛贼光顾,将家中物品洗劫一空。共计损失现金10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1500元,字画全部被盗,总价值约14万元。老周心疼不已之时想到自己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当他拿着保单索赔时,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老周家失窃的主要原因是他门未锁,字画也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由老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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