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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需谨慎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的简称,意即“个人对个人”,但随着P2P网贷大热,各路人马纷纷杀入,融资端早已突破”个人“的限制,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比比皆是,而投资端虽然仍以自然人为主,但也不乏企业主体的身影且大有增长趋势。企业主体投资P2P网贷,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p2p名曰”投资“,本质上却为借贷,企业通过P2P平台”投资“另一家企业,实则为企业间的借贷。而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条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0年11月12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6年9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而在司法实务中,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这里还需要提一句的是,平台一定要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防止企业“投资”企业,否则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平台也很可能要负担相应责任——居间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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