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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将落实去世者也发放

同时,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上述渠道与办理退休手续同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

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分4批落实: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

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

发放时间困难、破产等企业分4批落实

保险,济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将落实去世者也发放

经确认需政府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自2013年起,市财政部门将需政府统筹解决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设立专户管理,按时拨付发放单位。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发放;市属困难企业或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原市属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单位每月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发放工作情况。

发放部门破产企业人员由计生部门发放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由企业负责;市属困难企业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市国资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原市属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补助发放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破产企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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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经费落实渠道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补助由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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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已去世退休职工

在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际中,仍有部分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到这一补助。日前济南市政府下发文件明确,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将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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