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赵某、张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先预谋,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经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赵某开着桑塔纳小轿车,三人从天津市蓟县来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冒充平谷区劳动局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以能办理养老保险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三万余元。
经常看电视的朋友也许知道,有人冒充大款骗钱,有人冒充警察骗钱,也有人冒充……骗钱,但是你们需要小心的是,现在居然有人冒充劳动局的干部骗钱,他们专门以可以给人办理养老保险为理由骗取保险金,然后就鸟无音信。
张某与赵某本是亲戚关系,在2007年12月的一天,张某给赵某打电话,让赵某陪着去一趟平谷,并承诺为他加油,管他吃饭,还给200元车钱,赵某就同意了。在车上,张某、赵某与孙某商量冒充劳动局的人,在平谷寻找目标骗钱,如果找到目标就假装给单位打电话,而实际上打的是赵某的手机,让赵某负责说“好好、是是”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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