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制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和雇员个人购买健康险的缴费在一定限度内税前列支,对健康险公司和健康险市场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第三,加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划清各级政府的“再保险”责任分担比例,以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其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应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好商业保险和社保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
第一,从改进保险服务、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角度出发,不应让公办社保体系无限制地扩张。为此,应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同时明确在补充养老保障方面,可以允许个人、商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行使监督的职责。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不可避免的具有一般国有企业单位的通病,应引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整个社保系统效率的提升。
第二,政府应使社会保险市场更具灵活性,并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只允许采用信托方式,过于单一。同时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和管理的设计也过于复杂,资格审批控制过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进入,也加大了企业年金的运作成本。为此建议今后一是要允许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给企业以更大的选择余地,推动市场竞争;二是逐步将监管重点由事前管理转向事中和事后管理上来,适度弱化对资格审查的行政管理,强化对投资活动、偿付能力、信息等方面的监管。
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此,一是要改变目前政策标准不统一,优惠政策制定随意性强,缺乏权威性的状况,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程度也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二是要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由现行的缴费阶段扩展到投资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也就是说,政府在缴费、投资、待遇领取这三个环节中,仅对第三个环节征税。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保险,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其次,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
第五,近年来我国一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在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表明,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农作物和畜牧业保险等领域,可以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通过事先管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程度和出险后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四,出于大量保险资金运作的需要,保险公司通常具有很强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在兼有保险产品和资金管理双重能力的情况下,即便是固定缴费的DC计划,放在保险公司管理也优于基金管理公司。因为后者只能在资本市场投资,前者却可以在投资的同时分出一部分购买原保险、投连险,等等。而且由于保险赔偿是免税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大大改善投保资金的收益性。
第三,相对于养老保障体系来说,广覆盖的公共医疗保险服务则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源。特别在我国地区差异巨大、政府财政实力未能达到广覆盖、高水平的情况下,可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投向弱势群体。即便在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相对完善以后,公共保险制度仍然可以与商业性医疗保险相辅相成:前者提供普遍服务,后者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第二,相对于社会基本保险来说,商业保险有着独特的效用。在国外,商业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被视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一是寿险本身就具有储蓄功能,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分配收入;二是寿险的回报可以免税累计增长(其原理为承担了风险的收益应当免税),同时寿险的赔偿部分也是免税的;三是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赔偿金是免于追索的,债权人永远用保险金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四是寿险的现金价值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
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第一,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因此,从健全养老保障体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改进国民养老福利的角度出发,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
张承惠:首先,应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作用,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
记者:由此可见,国外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强化个人责任和市场功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社保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国民的福利。那么,对于中国而言,应如何鼓励商业保险发展,为之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另外,为弥补政策缺陷,在加大支持商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二、几点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各国政府通常要对市场化运作的养老基金进行严格的监管,其监管内容,一是针对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的成立方式和程序、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选择过程、合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二是针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包括资质、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绩效;三是对资金托管人的监管。美国401k计划的监管涉及各金融监管机构、国内税务局和劳工部。各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公司治理、投资行为、信息等进行监管。国内税收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和税收待遇被滥用。劳动部的主要职责是确认计划发起人、计划参与者、计划本身的合格性,严格贯彻落实“非歧视”原则,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
保险,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智利等国的经验表明,无论是国有机构还是私营性基金管理公司都可能具有牺牲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牟利的强烈动机,都可能出现违法违规活动。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政府要求商业性机构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履行义务的话,就必须进行积极谨慎的监管,否则当事的各方就会找到逃避义务并捞取好处的多种方式。只有真正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出发,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市场竞争,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社保体系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再次,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在社保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监管政策
第三,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对弱势产业提供保费补贴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对农作物的保费补贴一般在50%左右,家畜、果树也有比例不同的保费补贴。
第二,当保险公司承保有较大风险难以分散,因而不能长期稳定地为国民提供保险保障时,有政府为之提供再保险。
第一,当保险公司面临商业无法承受的巨大风险时,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成为主承保人。
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其次,支持商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外国政府为促进和保护保险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方式主要是:
日本对消费者购买寿险和财险(包括人身伤害险、医疗费用险、看护费用险等)部分险种所支出的保费都有一定额度的免税扣除。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费可计入亏损,企业为本公司资产投保的火灾保险、机动车保险的保费可计入亏损,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作为亏损处理等。日本还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税收政策优惠,例如对部分或全部责任准备金免税。包括普通责任准备金、返还保费储备金、支付储备金、巨灾储备金、地震风险储备金、交强险强制公积金等。
首先,扶持商业保险的税收政策在税收支持政策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该计划是由雇主建立的、可以为雇员提供税前缴费的养老金计划。参加该计划的企业和雇员的缴费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雇主所缴保费和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享受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由于养老金延续的时间很长,税收递延政策给雇员带来的利益相当可观。
张承惠: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业发展,不少国家的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支持措施,如税收优惠、财政投入等。
问:那么,国外政府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作用上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保险,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上述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从政府包揽养老、医疗等转向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国民的保障,更加注重公共保障体制的效率,改革无疑需要商业保险机构来填补政府退出所造成的空间,并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通过财政支持、减免税收等手段,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特别是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第二,在医疗保险领域,一是通过扩大缴费基数、取消不合理项目等措施减少财政压力;二是改变一般患者的费用负担方式,调整不同年龄阶段患者负担医疗费的比率。例如日本2002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工薪族患者自费负担的比率由20%提高至30%,工薪家属住院费自负担比率由20%改为3~69岁自负30%,同时自负担10%的对象也由改革前的70岁以上老人改为75岁以上老人。三是设立护理保险制度(例如1995年德国实施《护理保险法》,2005年日本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利用民间的力量扩大老人护理服务的规模。换言之,政府试图通过改革护理制度而将原有的福利制度转变为社会保险制度;四是改进医疗服务体系,例如使用更广泛类别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医护服务;订立国民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及非政府医疗机构的服务质素标准;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推行新的拨款机制,奖励高效率的服务提供者,等等。
张承惠:第一,在养老保险领域,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障上的财务责任,改进养老保障运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从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模式转变,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一般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所谓三支柱,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集资金,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国家依法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国家在世行的支持下,抛弃了公共确定收益养老金体制,而用私人确定缴费体制取代之。采用这一方式的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波兰、瑞典、乌拉圭等国家。
问: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均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由于国情千差万别,各国的社保体制也各有不同,并无一个标准的模式。但这些改革的一个重要取向是市场化,即由过去政府包揽社会保障转向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和增加国民的自我责任。那么,这些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一、国际借鉴
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为此,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张承惠认为,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而,应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同时,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并应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好商业保险和社保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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