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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条款”,该不该签?

不是投资人太凉薄,资本的世界本就是一切围绕利益,何况创业路上实在是人心难测。“不要和比自己想法多的女人上床,不要和哥们合伙开公司”,这两句话背后不知有多少惨痛教训,几条冷冰冰的合同条款不可能规避所有问题。套用一句文艺的流行语“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最好的解决方法不是条款,还是在于人心吧。

“老婆条款”,该不该签?

想来想去,最好的办法就是没有老婆。至少,等公司收购兼并或公开上市之后再说。到那时,无非是创始人自己的荷包折损多少的问题,不牵涉投资人利益。所以Facebook的扎克伯格选择在上市第二天正式结婚。而京东商城“西红柿门”演变成公司业务的公关事件,也不会有半个字谈及婚嫁。

“老婆条款”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投资基金快刀斩乱麻,要求创始人的配偶签署协议,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染指公司股份。这确实有些不尽情理,倘若遇上个陈世美,老婆的权益毫无保障。有的投资基金做出妥协,创始人的配偶可以获得财务的股权赔偿,但不可获得股权相应的投票权、经营权。这看似合理,但执行起来没那么容易。如果不是已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价格是没有一个定数的,投资合同约定上市前的股份转让价格,需由公司股东投票决定。再说,公司上市前,花的都是投资人的钱,平白无故支出一大笔钱来保障创始人的经营权,怎么看怎么不划算。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老婆条款”签不签、怎么签,至今也没个圆满的解决办法。

这个教训太惨痛了。自诩精明的投资人,意识到这一系列严谨的流程中,居然隐藏了巨大的漏洞。投资合同里,也立刻加上了限制创始人配偶与公司股权的条款,人称“老婆条款”,私下里,我们戏称“土豆条款”。目前,不是所有的投资机构都要求创业者签“老婆条款”,但是我知道的有此要求的基金,都是国内赫赫有名的一线投资机构。

此外,前妻起诉的时机很巧妙,恰在视频网站已提交所有上市资料,且获得美国证监会通过之后,一起诉,意味着公司没有充分披露潜在风险。美国证监会的思路是,不管风险多大,只要上市公司披露了,就由投资市场来决定是否接受风险,证监会不能因为风险过大而否定上市。但是,不全面披露风险就是品质问题了,证监会有权否决公司上市的资格。所以,前妻的起诉不晚不早,恰是最有威胁力的时候。最后,公司只落得个草草上市、迅速被兼并的下场。

由于中国限制外资经营互联网行业,众多企业都搭了个“新浪结构”的公司架构,就是投资人投资到注册在海外的公司,但实际业务由一家中国内资公司来经营,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合同来保障所有收入都转到将来上市的海外公司名下。因此,投资人所代表的海外投资机构无法在内资公司持股,一般会找投资基金信得过的中国国籍的员工代表基金,在内资公司里持有股份。但投资基金的员工说不定什么时候拍拍屁股就去了另一家,而中国的《公司法》又颇为保护股东利益。因此,内资公司的股份大多由创业者持有。据说这家视频网站的王先生持有100%的内资公司股份。倘若按照婚姻财产分配的原则,那就得给前妻一半,创业者和投资人对产生实际收入的内资公司顿时失去了控制权。

投资理财,“老婆条款”,该不该签?

这绝不是偶然事件,源于当年某视频网站给投资圈狠狠上了一课。在万事需格外小心的上市筹备期,创业者的前妻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婚姻存续期间的资产。傻子都明白,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前夫即将上市的视频网站的股权。这个要求的利害关系深不可测。

曾经有一位创业者,以“为自己代言”的姿态,俘获了大批粉丝。他事业顺利,又觅得心上人,洞房花烛指日可待。本应春风得意,可他却十分苦恼--婚事有人阻挠,阻力来头还不小,是公司董事会上的那些投资人。

不是投资人太凉薄,资本的世界本就是一切围绕利益,何况创业路上实在是人心难测曹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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