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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待遇本月内将全部调整到位,同时补发1至4月的金额。”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做好该工作。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1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710元的,增加到71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690元的,增加到690元。另外,按照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38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我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本次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1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据介绍,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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