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上,提供P2P平台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限于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公司则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与民法上所说的居间服务相吻合,即作为第三方的居间人,提供居间平台,为委托人提供中介信息与服务,协助双方签订合同等均属于居间服务。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提供P2P平台的机构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人,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是获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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