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去年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补偿医疗保险,近日因支气管炎住院,出院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并被告知保险合同要被解除。 投保人:理赔时合同被解除 去年10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中×人寿保险公司的住院补偿医疗保险,每年保费近1400元。今年7月份,王先生因支气管炎住院,7月26日 出院后,他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理赔6000多元医药费。 据王先生介绍,保险公司当时的答复是调查后再理赔。8月17日,他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张“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上面说,“本公司现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2003年10月13日解除上述保险合同,退回已缴保险费。” 王先生说,他找保险公司了解退保原因,得到的答复是:他曾患有焦虑症,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投保人隐瞒病史 8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中×保险公司。市场部一负责人解释说,公司并不是拒绝理赔,而是因为王先生在当初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他的健康状况,按照《保险法》,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不退还保险费。 该负责人出示了王先生在某医院的病历,上面显示,王先生曾在1996年确诊患有焦虑症,并曾服用辅助治疗药物。而王先生在当初投保填写资料时,并未注明这一点。“这是我们从医院调查了解到的,公司在重新评估后,觉得承保王先生的住院险风险太大,因此予以解除。”该负责人认为,公司的做法只是重新审核保单的有效性。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来严格按照《保险法》,像王先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退还保险费,但考虑到王先生有实际困难,公司决定退还全部保险费。 律师: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记者就此采访几名律师,他们都认为,按照《保险法》,王先生确实应该如实告知他的病史,如果他现在的病情与焦虑症有关联性,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无法证明他的支气管炎是由焦虑症所引起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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