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在整个平等过程中,个体已经决定了交易的不平等,因为金融产品太复杂,互联网金融里面的产品更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性的设计。因为一般的投资者,一般的消费者是无法认知它背后的风险,法律关系的边界对一般的消费者是无法认知的,就是我们搞法学研究的,看到这个产品,也要好好琢磨一下到底怎么样的法律关系,它的风险在哪里。另外从机构本身也存在着不平等,一个弱势的消费者,无论资金实力还是认知的能力,比起平台本身,比起融资者来说,我们通过信息披露来解决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也没有做到,因为监管细则没有出台。对一个无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看到那种很繁杂的专业术语,篇幅很长,从海量的信息里面抓到有用的信息,也是需要一个专业的考量,这是客体造成的不平衡和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要想做到平等,一定要有外在机制的纠偏,就是对消费者权益本身的保护,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进行监管,维护这个市场的稳定。
为什么它只有形式上的平等呢,没有实质上的平等呢?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当中的投资者本身是参差不齐,比金融机构消费群体更为弱势。为什么叫消费者呢?为什么没有叫投资者?为什么叫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呢?就因为这些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他没有专业知识,他的认知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叫他“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本身的定义,应该是自然人、家庭或者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投资者。那么就是说专业性很差,所以对这种产品,对这种服务模式,经营模式没有足够的认知,从专业上不平等。
李爱君: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是“消费者”为什么要保护?第一,是平等。也就是说,本身无论何种金融交易,比如说P2P平台上的投资,形成的借贷合同,还是众筹,还是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如果在这种交易中,已经不平等了,那这种交易是不可持续的。所以要保证它平等。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平等?实际上是一个形式上的平等,没有实质上的平等,那么这种交易意味着它的持续性不长,如果不可持续,那么经营行为就不可能存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仅仅只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是一种方式、一种手段、一种角度,最终要落到保护这个市场。如果一个金融市场不取信于消费者,那么这个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说不可能持续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还各个机构和组织,要认清,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终极目标是保护市场,保护经营机构本身。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这里讲一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路径,这也是我最近的一点感受。
以下是演讲实录
除了上述路径之外,行政监管、立法监管与纠纷机制的建立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李爱君教授认为,如果立法是良法的话,会对整个新生业态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消费者本身是一种保护。
P2P,李爱君: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也离不开企业自身的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企业在经营金融产业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首先要做到诚实信用,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一个初始的行业没有监管,没有足够成熟的时候,会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人合法合规运作,成本很高,如果不合法合规,成本很低,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李爱君教授表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风险的教育。这种教育并不是把每个消费者都培养成金融学专家或者是法律专家、风控的专家,而是最基本的概念、最基本的风险要告知。
针对以上问题,李爱君教授认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路径。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也要提高消费者的理性程度,提高风险意识,提高金融行为能力,对这个行为有什么样的风险要知道。
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
要想做到平等,一定要有外在机制的纠偏,这种纠偏就是对消费者权益本身的保护。
李爱君: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是“消费者”李爱君教授首先提出,金融交易要以平等为前提,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有些人因为没有专业能力,没有专业知识,认知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是一名“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本身的定义,应该是自然人、家庭或者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这种对产品,对服务模式,经营模式没有足够的认知,就是专业上的不平等。
论坛期间,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与大家畅谈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路径。
李爱君教授演讲现场
2016年3月15日,由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网贷之家主办的2016年3?1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本次论坛通过分析投资风险,分享投资经验,帮助投资人充分了解真实客观的行业现状,认清风险、降低风险,调整正确的投资策略,寻找合规的渠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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