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适逢“两权”解禁,农村金融或将成为下一个风口。帷幕已经拉开,谁又将主演这场大戏,我们拭目以待。
面对“尚未开垦”的农村市场,政策红利使“新金融”大有所为。从今年年初的一号文件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初见端倪。根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军农村市场,抢占了先机。与此同时,上峰也为互联网金融留了口子,“强化农村普惠金融”使得互联网金融并未彻底出局。审时度势、方便快捷、服务至上,发挥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优势,争取打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入场券。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内部竞争中,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似乎比P2P等更具优势。此外,农户贷款坏账率也应引起重视,据某村镇银行负责人说很多农信社的农户贷款坏账都超过25%,糟糕一点的坏账很容易就能到50%。虽说农村金融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但也应循序渐进、稳妥慎重,切莫因心急而坏了规矩。
3、互联网金融如何面对农村市场
P2P,“两权”抵押贷款解禁 农村金融大机会农村金融亟待破局,上峰在文件和政策上鼓励先行先试,但需要履行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部门暂停执行相关条款为前提。2015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强调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五项任务:(1)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2)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控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3)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4)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两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健全农村信用体系;(5)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由于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需要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据悉,人民银行总行、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已经会同开展“两权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
2、上峰对发展农村金融的有益尝试
农村集体土地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具有特殊性,是为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安全,如今经济形势变化较大,如何既能保护农民财产权又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在第63条予以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国《担保法》37条明确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其中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即意味着,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34条第(五)项);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36条第3款)。同时,《物权法》也延续了这一原则,在第184条给予了相同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非常严格的限制,阻碍了农民通过抵押农村住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获得贷款的路径。
1、现行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抵押限制
新金融早就等在门口,农村金融市场似乎是互联网金融下一个风口。农村住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贷款?担保法与土地管理法是否继续阻止农村住房和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式流转?似乎近期有了新路径,国务院试点开始,也许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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