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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的政策监管

1、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分离;
2、储蓄存款产品不得作为理财产品单独销售;
3、不得将理财计划与本行的储蓄存款强制搭配销售;
4、对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应对客户有附加条件;
5、附件条件包括对期限调整、币种转换、对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所产生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6、根据理财计划的风险设置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7、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的理财计划;
8、理财计划宣传资料应对风险揭示,文字醒目通俗;
9、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签约前应提供历史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依据;
10、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关于理财产品的政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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