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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99年11月25日至江西一旅馆住宿,室内标有“请勿吸烟”明显标志。但刘某仍躺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睡熟,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浓烟滚滚中刘某难以辨清方向,皮肤被大面积灼伤,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分析]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业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旅馆明确禁止室内抽烟,但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构成了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否则则有纵容违规违纪现象的危险。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事先应该能预见到吸烟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而事故的发生不属“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睡熟后发生的,当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知悉抽烟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肯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控制事态的自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抽烟必会带来火灾,刘某是肯定不会抽烟的。至于很快入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不及的,最多也只能是“疏忽”,但由于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起火灾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意外”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指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也包括事先应该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由此来看,第三种意见的立足点是正确的。前两种意见站在第三者的角度进行分析,乍一看似乎非常有理。而且对于类似的事故,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集中在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上,从而得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的结论。事实上,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刘某虽然违反规定抽烟,负有一定责任,但他并没有造成火灾的主观意愿,事故的发生在我们看来是偶然中的必然,但对刘某来说则是始料不及的意外事故。 [结论]同一事故从不同角度出发往往有不同的结论。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要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出发。凡是违背被保险人意愿或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事故,均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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