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 外来从业人员刘忠是某公司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多处受伤。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忠工伤致残程度五级。刘忠因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刘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刘忠不服一审判决的其中一项是工伤四项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四项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之一,由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构成,发放额度按照发生工伤的残疾等级和年龄确定,上海市有统一的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承担。本案一审判决刘忠工伤四项保险待遇为7663104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刘忠属五级伤残,38岁,工伤四项保险待遇为209万人民币。《细则》在某区法院在判决前已经实施,一审法院未按规定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