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规定的几种情形。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目前,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时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要保证公平,二是要有所限制。《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等问题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实际履行义务是不相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如实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都是现实的。而保险人虽然也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这种保险责任是否会演变为现实的赔偿义务则依赖于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仍不失为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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