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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险公司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管理

摘要:由于内外部经济环境的要求,长期产品已成为我国产险公司产品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但由于产品、服务、社会经济环境及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使长期产品易产生退保风险,应加强对退保诱因的分析和监控,从产品开发、推广、财务和业务管理各个环节来进行退保风险管理。 退保风险并不是寿险公司独有的风险,特别是当长期产品在产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后,产险公司同样面临退保风险的威胁,因此需要高度重视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管理,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来加强防范。一、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危害我国《保险法》第39、43条明确赋予了投保人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以及保险人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费的义务。个别退保的发生不会必然导致风险,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只有在大量解约、退保行为集中发生到某种程度,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进而威胁保险经营时,才会出现退保风险。一般来说,产险公司长期产品发生退保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对短期产品退保,产险公司一般向投保人按合同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保费,能够弥补公司前期为业务已支付的费用,不会对公司稳定经营与投资收益造成太大的冲击。而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业务占到产险公司一定业务份额后,退保大量产生会使产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显性化,从而对其经营的科学性、稳定性形成挑战:一方面,长期产品销售一般是一次性收取需要承担多年保险责任的保费,一次支付需要在整个保险期间逐年分摊的多种费用。按照市场惯例和现行财会制度,退保时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3%—5%)往往无法弥补前期的费用支出(包括已交纳的营业税、支出的管理费、手续费、分出的再保险费、提取的保障基金等),大量退保会使退保手续费收人与已支出费用之间形成一个巨大的缺口,即“费差损”。另一方面,因为长期业务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公司一般将其与长期资产相匹配,进行长线投资,退保集中发生往往迫使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中断,资金预定的周转环节被打断,甚至还要为资金提前变现而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实际投资收益要低于历史收益,还可能发生本金损失,从退保手续费中获取的收益一般也难以弥补这种损失,会形成一种不同于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费差损和利差损扩大,易使产险公司流动性不足,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可持续经营形成威胁;退保风险还使产险公司的定价、管理、投资等活动不确定性加大,从而增加经营成本,降低收益率。此外,从我国寿险投资连结产品的发展以及日本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退保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演变为系统性的社会风险,波及同类产品和整个保险行业、经济系统。因此退保风险对保险公司以及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深远的。近年来,我国产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缓慢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纷纷借鉴日本、韩国经验,迎合消费者偏好,加快了产品创新,开发了投资型、储蓄性的家财险、以及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长期产品,2002年我国购房贷款与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长期产品一次性收取的保费达到产险当年实收保费的17%,在产险公司进人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市场后,这一趋势还会加强。但是,在产险公司产品开发技术力量不强、资金运用水平不高、产品管理经验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长期产品的快速发展易积聚退保风险,2001年我国车贷和房贷保险的退保率达到10%以上,已直接影响了个别区域产险公司的现金流动性,某些新开发的长期产品虽然还未发生大的退保问题,但产品的退保隐患相当大,已经有很多产险公司在开办长期性业务后,因资金运用能力不强、管理经验不足,为防范可能产生的退保风险,又纷纷停办了此类险种。因此,有必要对产险公司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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