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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职代理人的风险管理

离职代理人表见代理属于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收回代理权时并未同时收回代理人名片、投保书及宣传数据等,产生足以令投保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假象,因此公司应当履行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同时又因代理人已离职,公司行使追索权存在许多障碍,只能独自承担损失。实践中曾发生离职代理人利用原代理身份骗取客户保费潜逃的案例,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保险代理权终止后,离职代理人仍以保险公司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从民商法理上讲,本条所指的行为是表见(现)代理行为,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即投保人的特别保护。

一、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代理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代理人离职后客户提出质疑所引发的风险。例如代理人代替客户在相关资料上签字、虚假宣传夸大收益、侵吞客户保费或生存金等,在其离职后客户前来公司投诉,公司将由于无法收集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类风险在离职代理人风险体系中占比最大、发生率最高、管理中也最具难度。

(一)离职代理人潜在风险的类型

代理人的高流动率和优秀代理人的高流失率一直是保险公司营销队伍存在的普遍现象。代理人离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解除,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关系也随之终止。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致使离职代理人的风险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相当的难度。如果客户投诉已离职代理人,公司就很可能因为无法与离职代理人及时联络而陷入被动局面,导致不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同时无法与客户进行质证,不能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给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障碍。本文试图分析离职代理人潜在风险的类型,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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