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团体保险健康发展为前提的,而团体保险的发展又是以国家的政策支持、保险监管的完善、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以及企业的正确认识为条件的。目前,我国团体保险规模较小,一些业务不规范,其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不理想。为此,有关各方应努力创造条件,为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内外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赋予保险业的一项责任,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作用的升华。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能不重视并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一、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从国外团体保险发展的情况看,团体保险除了与其他保险业务一样,通过给付职能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外,还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进一步凸现其社会管理功能。团体人身保险产生于员工福利的需要。员工福利计划出现于欧洲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换时期,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稳定社会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企业也将员工福利计划作为管理员工的“金手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战略,员工则将员工福利计划作为自己享有的一项权利。团体保险是保险公司介入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渠道,已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寿险市场上,团体保险占有40%以上的市场份额。除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外,大多数美国企业都为员工建立了补充养老计划,同时还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医疗津贴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或终身寿险等多项保险。在我国,虽然员工福利计划尚不普及,也不规范,但许多企业已经初步具有员工福利计划的理念,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工资之外的福利。可以预见:随着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员工福利计划将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将为我国团体保险的介入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广阔的空间。二、充分发挥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应具备的条件分析西方国家团体保险所发挥的社会管理功能,不难发现,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一)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监管如果说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公司的一项责任,那么,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责、权、利的结合,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享受国家赋予的相应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国外团体保险发展的情况看,其权利除了与一般企业一样,享有国家所创造的公平的市场环境的权利外,还必须享有国家对团体保险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获得相应利益的保证。国家对团体保险的特殊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对团体保险(特别是团体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如: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由于各国的团体保险,包括企业年金保险都是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有效监管也是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有效监管取决于监管主体的专业性、监管依据的完备性和监管内容的科学性。保险监管主体实施对团体保险的监管,但相关管理主体也会对团体保险(主要是年金保险)有关领域实施监管。团体保险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法规和与团体保险相关领域的法规,如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的《公司法》等都有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规定,并对企业年金保险产生影响。监管内容的科学性则表现为能根据团体保险的特点,对团体保险的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管。有效监管通过为团体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促进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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