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则同意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赔偿王先生的合理损失,并称王先生应承担30%责任。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刘先生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应承担60%赔偿责任。他称,自己给王先生支付过医药费4.5万余元、现金2200元。
路人未走斑马线被撞 司机负60%的赔偿责任33岁的王先生起诉称,2012年6月26日,他步行至丰台区樊羊路附近时,被刘先生驾驶的汽车撞成骨折。经认定,刘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王先生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刘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
王先生过马路时未走斑马线,被汽车撞成骨折,他起诉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8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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