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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P2P跑路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第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商请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

那么2011—2013年P2P平台跑路的特点是:个别化、零星化,是个别平台经营不善或个别平台的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局部逾期、违约、无法提现或者延迟提现,严重的是倒闭个别跑路。

但是到了2013年年底或2014年初,P2P平台跑路的特点出现的新的情况:从之前单个独立的平台跑路或倒闭,转换为出现几个关联的平台相继发生倒闭或跑路,而关联的平台的幕后老板或幕后实际控制人为一个人。

如江苏、浙江的几家P2P平台,事实上都出现有控制人同时运营多家P2P平台,建立资金池导致提现困难,最终平台倒闭的现象。

2014年1月中旬,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P2P网上借贷平台,同时倒闭。无辜网民投资人至少1亿元资金被卷走跑路,涉及到众多的中小投资人,而数量最多的是小投资人,投资金额一般在5000或1万或5万10万。

深圳中贷信创和杭州国临创投平台在今年1月出现提现困难,老板被爆卷款跑路。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和信用卡充值在内,陈锋损失了100多万,原本准备结婚用的新房也将不保。

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上海锋逸信,3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名为郑旭东,已携款逃往境外。

事件的回放

1、1月15日

15日晚,有投资人意外得知国临创投出事了。转天,国临创投官网发布紧急通知称,由于平台实际掌控人郑旭东突然无法联系,导致平台资金断裂,造成大量投资人无法提现。即日起平台停止一切充值及投标等活动。

2、1月16日投资者火速赶到杭州,却发现国临创投的办公场所已是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联系不上,官方QQ群也被解散。

3、1月17日投资人报警;杭州、深圳、上海的警方已介入调查;

4、1月18日投资人发现:,被套国临创投的资金有8900万,中贷信创7500万,上海锋逸6700万,文交所有4.4亿,总计接近7亿。

事实上,1月初平台倒闭的迹象已经显现。1月5日,中贷信创的投资者已经出现小范围的提现困难。但当时平台方面解释称,公司在2013年下半年启动新项目,暂时有一笔资金存于银行对公账户用于企业资质牌照,所以尚未解冻;也由于临近年关提现人数剧增,给平台的日常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出现个别投资人提现金额尚未到账。

很快,中贷信创方面删除公告并声称提现正常处理。“当时很多投资人已经知道了国临创投和中贷信创是同一个老板,当时善良的投资人错失了最佳的时机,错失了最佳换回损失的时机。

2014年2月25日,总部在深圳的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突然失去联系,北京分公司员工人心惶惶,有男员工失声痛哭。据公司员工统计,目前有2000多名客户超过4亿多元资产在公司打理。

其实,早在2014年春节前,总经理李晓涌在许多应该出现的场合都没出现。

这个时候应该是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即将爆发,仍然是善良的投资人相信了他们,结果他们跑了了。

中欧温顿基金公司总部在深圳,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资本金1亿元,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以及内蒙古均注册有分公司。

五、个别的或劣质的P2P网贷平台或者说虚假的或者不良的P2P平台跑路的必然性

这些P2P平台的有如下共性:

1、涉嫌虚假担保公司担保

这些平台利用虚假的担保公司或名义上是进入担保公司,而实际上是一般性的公司,以这种不具备金融担保功能的担保公司做虚假的担保,甚至有的平台用壳公司或虚假的担保公司或盗用别人公司的名义做虚假担保,这种担保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投资人来说,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保护。

2、涉嫌虚假资产的资产担保

有些平台在发标的时候,将一些房产、地产、汽车或一些设备做资产抵押进行抵押担保,这些担保从形式上而言是符合担保法所规定的形式,比如具有担保合同、并且做了抵押或质押;但是,这种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担保与将来能够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实质性的担保是两回事,具体来将就是:如果资产担保是重复担保,那么对于后来做的担保,就无法保证能实现;再比如,如果虚假评估夸大资产的价值,然后利用这个夸大的资产做担保,然然是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功能。

3、虚假的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做担保

在实际当中,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有些借款人用来担保的资产动产或不动产用作抵押或质押,这些资产本身是真是存在的,但是担保合同是虚假的;有些担保合同是真实的,而没有做抵押或没有做质押手续,或抵押或质押式虚假的;

4、高息或高收益以及高奖励的巨大诱惑

在群雄割据的网贷市场,虚假网站常以高息诱惑,吸引投资者入局。目前保本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为5-6%年利率,非保本浮动收益的收益率为6-7%年利率,而一些P2P平台通常以15、20、30 甚至40或50的高息来诱惑,这种诱惑是巨大的,巨大的收益和巨大的风险,从财务角度来讲,一旦高于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收益,已经是接近财务风险点。比如中贷信创、国临创投、锋逸信投的收益均是以这种30 或40的高息诱惑大家进入;至于高达年华50%左右的平台,基本上属于旁氏骗局。

5、以基金公司为名,做非法吸收资本为实的跑路情况

这种跑路平台尤其以中欧温顿为典型:

根据中欧温顿官网的介绍,其业务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集合理财,就是将客户资金吸纳过来,投资国际金融市场,但具体投什么没有明示;二是P2P理财,可以使投资者获得13%以上的高收益。中欧温顿官方博客中的一篇文章曾自诩产品安全毫无风险,其中写道:“自从2006年P2P模式进入中国,第一家P2P公司成立以来,迄今为止,没有一位客户的本金和收益受到过损失。”

仔细分析,中欧温顿与以前那些问题平台似乎还有所不同。以前那些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率相当高,基本都高于历史年化收益率20%,甚至有不少高于40%。而中欧温顿给出的历史收益率并不高,只有8%-14%,与那些在行业内口碑良好、做出品牌的网贷平台基本相当。

中欧温顿是一个聪明的交换的平台,对中欧温顿而言,他已经知道,众多投资人对高利息收入基本上是防范的,是存有戒心的,是不会带来众多投资人入局,只会引来众多击鼓传花的:“打新者”,所以,他就采取了一个温和的方式,理财多样化,利息中等花,同时推出:高奖励的措施,不断吸引投资者。

6、 利用虚假宣传,包装虚假的项目

这种方式,几乎是众多跑路平台惯用的招数,一些平台通过与一些机构或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一些战略合作协议,然后就过分的包装或夸大宣传项目的收益,其实这些项目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没有像宣传的那样高收益,有的甚至完全虚假宣传,这个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仅仅是签订过一些战略合作协议。有些投资人看到过签订了战略投资协议,就任务项目是可靠地,这是完全错误的,从法律上而言,战略仅仅是一个框架,与实际落地项目还有十万八千里。

由于P2P平台的无门坎,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就买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其高利率达30%~50%。由于对投资人的资金流向这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监管缺失,平台的老板可以自己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其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背后隐藏着的巨大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

第一,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针对人人贷中介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

二、监管措施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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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由于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六是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要问题与风险

特提示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银监办发[2011] 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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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表日期:2011-09-1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其实从2011年开始,P2P平台就已经显露出极大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出了个别平台经营困难、无法提现或者逾期违约甚至跑路走人的现象。

2、2013年P2P平台出现跑路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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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不完全统计,其中2013年全年接近100多家大小的平台出现经营困难、倒闭或跑路,其中2013年被众多投资人所知道的的有75家左右的平台跑路或倒闭,2014年初的一个月里10家左右,涉及金额几亿资金,也就是说在这个平台所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中,有几亿资金陷入了不良或者说几亿资金被当时的高利息的诱惑而石头大海了。

四、2013、2014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分析或总结

截止到目前,如何对P2P平台所从事的内容进行监管、如何制作负面清单或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可为、如何不可为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上分析,尽管P2P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P2P平台如何做,怎么做,怎么防范风险,投资人怎么识别风险,怎么预防不良用心的人利用一个或者几个平台,以开展平台为名,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自融资、做资金池的违法或犯罪活动是没有一个体系的防范措施,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的投资人踩雷、平台老板跑路的事件。

3、鉴于P2P的互联网特性,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网站还应向工信部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等级报备。

2、新消息显示,P2P网络贷款被视为类信贷业务或由银监会监管,而银监会的监管目前暂时不实行牌照监管,而是内容监管,也就是说允许创新和发展,赞不实行牌照授权的监管,而是对平台从事内容合法性的监管。

P2P,律师视角:P2P跑路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1、2014年3月5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更是被写入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一系列迹象表明,野蛮生长的P2P行业,行业规范落地在即。

三、目前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定位

2、至少有2000多家P2P平台,每年新涌入数以百计的新公司、新的平台,P2P平台的发展几乎在接近零制约、零约束的环境下发展,平台的设立、宣传及运作几乎是在法律真空或者说监管真空的状态下运行,同时,目前无论从监管部门、到监管法律、法规,都是很不完善;同时处于极度需要资金的借款人而言,P2P平台设立的成本又是很小,这就势必造成了P2P平台迅速发展、迅速蔓延的现状。

1、由于P2P平台的无门坎,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就买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其高利率达30%~50%。由于对投资人的资金流向这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监管缺失,平台的老板可以自己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其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背后隐藏着的巨大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

二、P2P网贷: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巨大资金风险环境下的发展

律师视角:P2P跑路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P2P网贷平台律定位、法律依据是十分清晰的,但是中国P2P平台的法律监管、风险监管是不完善的。

支持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P2P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支持的依据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从法律关系上讲,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究其本质属于: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或民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1、P2P网贷实质法律关系分析

P2P,律师视角:P2P跑路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一、P2P网贷实质性的法律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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