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一旅游公司代售假保单投保人出事索赔委托方航空公司担主责 亲人外出途中死亡,家人持其在某旅游公司购买机票时附带购买的旅游保险前去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单竟然是假的。此种情况到底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这宗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航空公司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某旅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12月初,广西人屈某到中山,委托朋友麦某向中山某旅游公司票务中心订购回桂林的飞机票,并买了旅游综合保障保险,保险期限为12月8日、9日两日。屈某乘飞机回桂林市后,于12月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屈某家人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假保单为由拒赔并报了案。 2004年4月20日,屈某家人以某旅游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意外保险金20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后,将保险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某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诉讼期间,某旅游公司以航空公司提供的保单为假保单涉嫌诈骗,向中山市公安局报了案。 一审判决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屈某家人20万元,航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旅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假保单造成的缔约过错责任应由航空公司直接承担。某旅游公司所提供的由某航空公司出具的4份《收据》,经手人为航空公司职员,证明某航空公司委托某旅游公司销售保险事实存在。而某旅游公司作为代理人,未能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致给付假冒保单给屈某,也存在过失,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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