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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难赔“高原反应” 专家建议另行约定

旅游意外险难赔“高原反应”专家建议投保时要另行约定“高原反应”理赔条款“驴友”安小姐在进藏前特地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没想到利益没保到,却惹来一肚子气。原来,她因为高原反应在西藏花掉几千元,回来后却被告知,高原反应不属于赔付范围。高原反应所引发的赔偿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范畴,长期以来在法律界难有定论。去年广东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官司,最后以旅游者的家属胜诉告终。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青藏形成空前的进藏“旅游热”日趋火爆,保险专家建议旅游者赴藏前,要充分考虑到高原反应等因素,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安小姐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她和几个朋友前往西藏自助游。安小姐特地在出行前向本市某合资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没想到,到达拉萨后不久,她就因强烈的高原反应出现了呕吐、腹泻、胸闷、抽搐等症状,住进了医院,前后花去了几千元医疗费。回到上海,安小姐身体康复后拿着住院费用清单,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了当头一棒:“高原反应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我们是不会赔偿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安小姐:“保险合同中明确写着,意外伤害是指那些‘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而西藏海拔很高,旅行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适当的防范措施。所以高原反应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安小姐据理力争道,“我买保险就是为了预防旅行途中的突发情况,在海拔达到一定高度时,气压的降低属于外来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为什么不能理赔?”记者随机调查多名旅游爱好者,他们都明确告诉记者,出发前会考虑购买意外险,目的就是担心发生严重的高原反应,但大部分都不知道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广州判例:高原反应致亡 保险公司要理赔2003年5月28日,陈蕊萍在西藏旅游时,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陈蕊萍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于是开始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原反应导致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理赔。陈的父母把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去年,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认定“高原反应”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付陈蕊萍父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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