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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租约在先的商铺 遭受损失谁赔偿?

读者高先生:今年6月,我在不知道事先有租约的情况下购得1间商铺,后该商铺的承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我与出卖人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我既得不到房产,又损失了一笔不小的税金及购房手续费用,请问这一损失应由谁来付? 王律师答复:房东出售带有租约的房产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种已被《合同法》第230条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当这种优先权被侵犯时,优先权人即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买卖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法律关系又回到原始状态,你退房,房东退款。至于在买卖合同中所产生的费用,你可以作为一种损失向房东主张权利,因为房东隐瞒了租约在先的事实而将房产售卖于你。当协商不成时,你可用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请求有过错的房东承担责任,但在这种买卖中,如果你知道有租约且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权而购买,则你也有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期“置业族信箱”主持:广州市海珠区人大法工委委员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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