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泛滥,增加了该类问题的复杂性,加剧了民间借贷中的金融风险,尤其由于立法层面上还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会因为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而面临巨大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会造成高利贷的恶性循环。但是,从台湾地区的经验看,治理“高利贷”,政府应当有为而治。如台湾设立信用保证基金制度,由“经济部”拨大部分钱注入基金中,在中小企业创业、扩张或者运营发生困难的时候,提供低利率贷款。与金融机构借贷不同,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是民间投资的一种渠道,让“高利贷”合法地浮出水面,并使其阳光化、规范化,不仅能使资金在供需双方实现高效配置,也为经济从靠政府投资的外向拉动转向靠民间自发投资的内生性增长提供有效的平台。所以,一味地限制和打压“高利贷”肯定是不合适的。民间融资迟早是要开禁的,迟早要让它从暗室中走到阳光下来的。打击是手段,但不是目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且有研究证明,因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和征收手段的缺失,应收的税收都流失了。这也意味着,政府与其疲于打击“高利贷”,不如在相关制度上有所创新。
央行行长周小川说过,“体外循环的问题我们是关注的,但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认真分析。世界各国都有脱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的体外投资资金,对于资金持有人来说它是一个正常的选择。”“高利贷”有很多的毛病。如洗钱和非法集资的工具等,但这是刑事犯罪,和金融“八竿子打不着”。当前,一些企业已经将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渠道,并通过民间借贷的资金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解决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短缺的难题,“高利贷”正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常态,并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数据显示,过去一年里,温州的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去年四季度以来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路走高,而今年一季度更呈蹿升之势——综合利率单季度上涨了11.91%,比去年第四季度的涨幅高了8个百分点。同时,该行还监测到一般社会主体间发生的约400笔借贷,总规模比上季度增长5%,为5.65亿元;而通过30个网点监测到的中介主体借贷,总发生额为6.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47.4%。且调查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可达8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到28.07%。
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一出现就被打压和批判,但转入“地下”依然绵延数千年,活得“容光焕发”。尤其近几年,民间借贷风生水起、担保(贷款)机构迅速崛起。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有近4%的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部分来自高利贷,其中有1%的企业流动资金中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的。俗话说:“存在即合理”。“高利贷”饱受争议和制裁,却在夹缝中顽强地生存和发展,肯定是有它内在的原因,也肯定是有其合理性的。至少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罪不可赦”。首先,其突破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其次,弥补了正规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支持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再说了,我国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就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也明确表示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贷款通则》(修订送审稿)和《放贷人条例》(送审稿),最大看点是民间借贷阳光化。
高利贷问题已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几乎所有从事职业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在借贷过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动机。据了解,民间借贷活动是对正规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但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反映出的不规范性、高利贷倾向以及缺少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问题,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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