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被告辩称事故责任认定不公,且其已按其事故过错责任比例进行了赔偿,应驳回原告诉请。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告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纳。被告违反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应先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经查明,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5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余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5000余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去年11月初,在津市市白衣镇园艺场路段,被告王某驾驶一辆未投保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倒车上公路时,由于观察不够,与沿白衣镇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原告头、面部等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在陆陆续续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0余元之后,以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和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由,拒绝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之协商均不欢而散,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000余元。
摩托车未投保肇事 车主损失惨重赔偿3万5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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