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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3个月后离婚女方没争到房产权

婚龄太短 增名占房也没戏
案件回放
他的婚姻只有三个月
刘先生和李女士2008年认识,同居两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刘先生买了新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0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不料10月中旬,双方商量结婚仪式如何办时发生争斗,后民警到场才制止。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刘先生将李女士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离婚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刘先生认为,新房为自己出资购买,离婚后应归自己。李女士辩称,首付是双方共同出资的,两人也已经开始共同还贷,因此自己也应分得一部分房产。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银行存款、取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契税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诉争房产的首付款为刘先生给付。
法院认为,双方只是在房产登记时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且李女士仅以其亲属的证言证明诉争房产是共同出资购买,证据不足。
房山法院彭静法官称,最终法院认定诉争的房产为双方婚前刘先生个人出资购买,应属于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刘先生应给付李女士代其清偿的贷款及利息5855.34元。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解读
婚龄超短 女方“抢”房失败
女方已经在房本上加了名字,房子为什么还“飞”了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
杨律师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多来,关于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六条夫妻赠与等相关条文的理解,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双方没有约定,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不排除法院根据双方对此房贡献的大挟分所有权,并自由裁量补偿数额。上海市高院就曾出台规定,对恋爱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虽然此规定针对的是恋爱期间财产的处理,但许多地区的法院也逐渐将这种审判思路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分割上。
所以,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也不一定能够获得一半的份额,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对此房的贡献(是否出资)、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及子女归属、一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房产的归属、份额划分及数额补偿。
落名不保险 还要签协议
如何避免增名之后房子仍然“飞”走的情况?对此杨律师认为,可以采取财产约定的方式。
恋爱双方可以先签订书面协议后办过户,其中关于共有方式也明确约定为按份所有(份额多少双方协商),甚至是一旦离婚应补偿对方具体数额多少等也要明确约定。
双方都应保存好双方出资多少的证据,如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
但杨律师也提醒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恋人,婚姻的目的并不是获得财产,而是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若双方均为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风险,热衷于加名、签订财产协议等,必将影响夫妻感情。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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