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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600元发票为啥只赔420元?

家住白下区户部街81号的姜宁先生去年购买了一辆昌河北斗星小轿车,当时办理牌照时就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公司购买了车辆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49000元。客户代保险公司查勘3月28日14时许,姜先生在盱眙车管所停车进去办事,出来发现车辆被一辆自行车碰坏,但是当时找不到自行车主人。他当时就向大众保险报案,对方让他对现场进行拍照,然后带照片回南京定损理赔。姜先生只好向当地交警大队戴警官借了一部相机,拍了现场照片,并花费3元冲洗了三张现场照片。3月29日下午,姜先生带着三张图片找到大众保险公司索赔。找到大众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的陈某,陈某当时听完介绍,看完相片,对这个事情进行了审核,并自己用相机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了拍照。随后,当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单》,上面确认了费用为600元。同时,陈某让姜先生自己找修理单位按照600元的标准去修车,修复后带着600元的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发票,再找大众保险公司报销。但是对本该由大众保险公司支付的冲洗照片的费用如何处理却只字不提。随后,姜先生带着车按照核定的标准去一家正规的修理厂维修,并开具了600元的专用发票。开来600元发票只赔420元4月2日,姜先生带着《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单》和600元维修专用发票找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客服部,办理索赔报销手续。接待人员当场对姜先生提供的材料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并接受这些材料,同时开具了《理赔单证接收回单》。同时,让姜先生在4月20日去保险公司取回600元理赔款。4月20日,姜先生如约前往保险公司客服部取钱。但是,几经周折,客服部接待人员说,他的理赔款不能拿600元了,只能打七折拿钱。对方说,保险合同条款上有这样一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姜先生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理赔时,非常清楚事发经过,为什么没有当场告知这个打折的事情,也没有在理赔处理单上说明。对方不予解释。平白损失近200元拿回理赔材料后,姜先生随即找到核损人陈某与其当面交涉。陈某说,他们这个部门只能核准600元,至于客服部赔不赔600元,是客服部的事情。姜先生告诉记者,他看到是理赔处理单,就以为是保险公司可以赔偿600元。毕竟,这就是一个理赔合同,合同约定的就是理赔额度为600元。谁知道到保险公司客服后会打折呢?如果陈某直接告诉他,只能按照600元的七折赔偿,他就会找一家相对便宜的修理厂修理了。他足足花光了600元的额度,开出了600元的发票,结果现在只能赔偿420元,这样一来,他平白损失了近两百元。核损人称客户理解错了昨天下午,记者与陈某联系。陈某解释,他当时开具的其实是一个定损报告,这个600元是他核定的车辆损失费用。他当时就告诉姜先生了,至于公司怎么理赔要按照保险条款来计算,并没有说明姜先生一定会获得600元理赔款。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这类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全额赔付的,一种是70%赔付的。因为他不知道姜先生保的什么险,他就无法告诉姜先生具体可以按照什么标准来理赔。记者:既然你开的是定损,为什么开具的是理赔处理单?理赔处理单上标明的金额,姜先生理解为这就是公司理赔的金额,是不是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上面并没有标明,这其实是定损额度。陈某:大众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单》是统一规格的,至于客户这样理解,他也不能给予权威的解释,这样的快速理赔处理单,其他保险公司也应该有。公司:客户也应担责昨天,记者与姜宁先生一起来到大众保险公司。负责两核中心的王永祥经理告诉记者,陈某只是一个核损人,他核定的是客户的损失。至于应该是70%赔偿还是100%赔偿,应该按照条款来处理。核损人无权告知客户究竟应该赔偿多少。记者问,保险公司核定的数额与客户实际修复需要的数额事实上是有一定差距的,为什么不告知客户具体赔偿多少,这样可以减少客户损失。比如,如果客户预先知道保险公司只能赔偿420元,他完全可以去找一个相对便宜的厂家修理。另一位姓王的经理告诉记者,他们核定的损失就是客户的实际修复费用损失,如果客户没有按照价格修复,而是没有将这个限额用足,保险公司就不能保证车辆的质量。记者问,如果客户知道只能赔偿420元,而维修花了420元,开来了420元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是按照420元的七折赔偿,还是按照420元赔偿?王经理说,客户如果没有开来420元的发票,他就应该找来其他发票来抵冲。记者问,这样客户就必须再找人虚开180元的发票,客观上不是增加了客户的损失吗?毕竟找人开发票也是要另外缴税的。王经理说,客户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开具发票,再按照双方承担责任作出赔付比例。按他们的理赔规定就是这样,客户必须这样做,这也是客户必须承担的责任。关于冲印照片的费用,姜宁应当向公司提出索赔。昨天,记者将初稿传给对方,对方又在回函中解释,如果客户没有开来420元的发票,他们就不能认定他的修理费。而那张《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单》实际上是一个定损单,仅为定损依据。具体赔偿要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对此,陈某当时就已经告知。律师:增加客户损失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徐龙才律师。他说,这个《机动车车辆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单》,客户有理由相信上面注明的金额就是具体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这个金额支付理赔金。这是保险公司通常的理赔做法。现在保险公司以条款限制为由只肯支付70%的金额,对客户不公平。事实上,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理赔金额其实不一定是实际修理的费用。在保险公司没有指定维修厂家的情况下,理赔金额有时会大于实际修理费用,有时会小于维修费用。但是保险公司一般的做法,在理赔时,告知具体的理赔金额,然后再让客户按照理赔金额去开具修理发票报销。现在让客户开具600元的发票却只能赔420元,毕竟开具发票也是要成本的,客观上增加了客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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