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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被异地盗刷 起诉银行最终获赔4万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张先生43008元及利息。银行不服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确认涉案银行卡已被复制,银行对银行卡的不被复制负有技术保障义务。因银行未能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持卡人以外的他人消费,造成持卡人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信用卡被异地盗刷 起诉银行最终获赔4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未授权他人异地凭密无卡消费、未透露密码”系消极行为,原告很难举证;相反,“原告授权他人异地凭密无卡消费、向案外人透露密码”系积极行为,但被告对此未能举证,因此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审理期间,被告银行辩称,即使没有银行卡,也可使用持卡人预先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故尽管原告及涉诉银行卡均在天津,但无法证明该交易并非原告本人完成,也不能判定非原告授权他人完成,更不足以认定盗刷;如果没有准确密码,涉诉银行卡将被锁定无法交易,故即使涉诉银行卡被盗刷,也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及密码造成;如果涉诉银行卡被盗刷,可推定其信息及密码已被泄露,原告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2015年3月14日14时许,市民张先生收到手机短信称其所持银行卡于当日13时44分在深圳异地跨行消费43008元。张先生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随即报警,然后打客服电话冻结卡内余额,并到银行打出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被盗刷款项用于信用卡还款,交易地点在深圳,具体交易地址无法查询。张先生随后将银行卡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信用卡在身边,却显示异地盗刷,张先生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信用卡被盗刷了4万多元,银行表示不承担责任,最终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获得赔偿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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